來源|CCTV今日說法(cctvjrsf)
“ 就我們的老家
現在正常介紹一個對象
也得有5000到1萬的好處費”
朱喜(化名)是個“職業媒人”,他總是費盡心力地給女人介紹對象,“成好事”的心太迫切,他也知道自己未免連哄帶騙了,畢竟婚姻嘛,哪個不是這樣來的?他手裡的男性資源似乎不太好,大都是些年近半百、身體殘疾、二婚讨不到老婆的,不過都是一個村的,做點“好事”應該的。女人們呢,卻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他不管,總之事成之後,收到的大筆報酬也是自己撮合“好事”“應得的”。
什麼?朱喜涉嫌拐賣婦女?
他不知道堂妹的名字
2018年2月2日,一如往常,朱喜又要坐高鐵了,這趟列車是從鄭州東開往老家商丘的。同樣地,這次他又帶着一個新的女人。自然,他覺得今天也會一路順風。
可這天,事情脫了軌。
女子票證不符,被進站口的身份識别系統攔下。随後,民警将她和同行的朱喜帶到車站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女子蜷縮在派出所的長椅上,雙手掩面,面對民警的詢問,她隻是哭。一哭就是半天,民警無可奈何,便去問朱喜。朱喜就說自己是她堂哥,這次帶她來鄭州看病,看完病後準備帶她回家過年。警方覺得不對勁,朱喜身上并沒有攜帶病曆、藥品之類的行李,更為奇怪的是,在詢問女子的身份時,朱喜居然說不上來,隻說她叫小菲。
實際上,早在二人被攔下之前1小時,鄭州警方已接到舉報,舉報人稱有人拐賣婦女,是從廣州賣去商丘的,兩人乘坐G1884次列車,被拐人乘車使用的是一個黃姓女子的身份證。
這不就是那哭得沒完沒了的女人的情況嗎!隻不過朱喜半路帶她周折了一番。若真是如此,這個朱喜就不單單是個媒人,這也不僅是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乘車的治安案件,而是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了!
警方立即對朱喜展開詳細調查,發現他有前科,他曾因綁架、容留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多次入獄,是刑滿釋放人員。同時,警方在他手機裡發現了許多涉嫌拐賣婦女的細節。
朱喜卻把話圓得很漂亮,認為自己在做好事。
屢被“碰碎”的女孩
被拐女子不停扭着手指,偶爾擡頭瞟一眼大家又馬上把頭低下。女警悉心撫慰着她,為她買來午飯并試圖唠家常,卻發現她說話經常詞不達意,精神似乎受過很大刺激,溝通起來極為艱難。
經過耐心梳理,警方獲得了一些信息,這個自稱王菲的女孩隻身一人前往廣州打工,在火車站碰見一個外号“胖子”的男人,他以介紹工作的名義把小菲約到一間出租屋,收取了小菲身上所有的現金共1000元,謊稱是入職報名費。二人在出租屋度過一夜後,“胖子”領來朱喜。朱喜跟小菲說在廣州打工很累,所以給她找了個好人家,要帶她坐高鐵去商丘相親。小菲相信了。小菲不知道的是,如果她真的到達商丘,沒有選擇,她隻能成為指定陌生人的妻子,很有可能一輩子回不了家。
随後,通過朱喜手機裡的信息,警方在廣州火車站抓獲了朱喜的同行“胖子”,也就是羅春(化名)。此外,警方還發現了買家。買家是朱喜的妹夫顧龍(化名),他聲稱為自己年近半百的殘疾堂叔物色妻子,委托朱喜尋找,事成之後朱喜将得到三萬元的報酬。
涉案人員均已找到,但小菲的身份仍是個迷。她說不出自己是哪裡人,也不知道父母叫什麼,還說自己沒有上過戶口;民警将小菲的照片上傳到失蹤人口數據庫裡進行比對,也無果。
好在鄭州警方引入了一套新系統,通過人臉識别能夠将真人和人口系統庫裡的身份證照片進行比對。警方終于查明了她的身份并聯系上了她的家人,媽媽飛奔趕來,已泣不成聲。
小菲的媽媽說女兒有一些精神障礙,已不是第一次離家出走。小菲為何總是離家出走呢?她的故事叫聞者傷心,聽者落淚。
豆蔻年華,小菲隻是一個單純的小女孩,她還未來得及探索世界是什麼樣的,合租屋中的男人就趁其父母不在家欺負了她,這樣強烈的刺激讓她無法承受,她的精神變得時好時壞。小菲因病隻能一直呆在家中,她是否時常聽到苦痛的回憶在叫嚣?門外會有幸福的可能嗎?
生活似乎習慣了給她殘酷,屢次三番,她在尋找希望的過程中被拐賣。看到媽媽,她重新露出了笑顔。
神秘的舉報人
涉案人員悉數落網,小菲也安全到家,按理說,案子也該結了,但是辦理此案的警察覺得,有些疑問還沒有解開,尤其是當初舉報的那個人,他是怎麼知道朱喜要拐賣小菲的呢?他甚至連兩人乘坐的火車車次都知道得一清二楚,這很不尋常。
後來警方通過朱喜的手機信息又發現并解救了另外兩名被拐女子楊旻、小玉。談起小玉,朱喜說,小玉是一個叫張勇的朋友介紹給他的。而張勇作為朱喜、羅春的“同行”也經常在廣州火車站附近活動,很快,他也落網了。
可這張勇的聲音怎麼似曾相識?民警納了悶,怎麼想都想不出來。幾位民警冥思苦想,突然一位靈光乍現,恍然大悟,真是巧了,這不就是舉報人的聲音嗎!
說起這“朋友”反目,“出賣”兄弟的由頭,張勇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說不想害人。可真相果真如此嗎?民警多方訊問,理清思路,原來,在朱喜把小菲介紹給妹夫的堂叔之前,張勇曾讓朱喜介紹另外一名女子,但朱喜拒絕了,沒有去拐賣她,原因是她“連話都說不成”。“生意”談不成,張勇懷恨在心,為了報複才舉報朱喜。
朱喜、羅春、張勇這樣謊稱自己是媒人的人販子,經常以介紹工作的名義在火車站搭讪女子,随後會聲稱為女性物色男朋友或丈夫,實際上,到達人販子帶去的目的地後,女性沒有“選擇”丈夫的可能,望女性朋友們提高警惕。
普法時間
Q1:
馬教授,這起案件當中,這些犯罪嫌疑人辯解說,他們是做好事,牽線搭橋,給這些光棍找對象,中間收取一點好處費呢,這是正常的,這不違法呀。不過在農村确實有這樣的現象,幫人介紹對象之後呢,收一點好處費。這和拐賣婦女之間怎麼區别呢?
A1:
其實這兩者的區别還是很明顯的。首先,動機不同,在這類犯罪當中拐賣婦女的動機是賣,而不是居間介紹。第二,手段不同,這類犯罪的手段叫做拐,也就是有着明顯的騙的性質。第三,主觀惡性不同,他(拐子)明知道違法,還要去為之,否則的話你有必要隐匿這些婦女的去向嗎?在所謂的介紹的過程當中,你不把婦女的家庭或者人家的親人引入進來,這是明顯地就是知道自己所從事的是違法行為。最後,他給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居間介紹,那麼人家雙方你情我願、百年好合,是一件好事,但是你如果拐賣婦女的話,甚至這個婦女一生都沒有辦法回到自己的家鄉,人身自由受到監控,給這個婦女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應該是特别強大的。
Q2:
馬教授,如果朱某等人拐賣婦女的事實被認定,他們将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A2:
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要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相對嚴重的,則要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那麼可以處以死刑,并且沒收他的财産。
Q3:
這起案件當中,收買方都是朱喜的親戚,那麼作為收買一方 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A3:
按照咱們國家的《刑法》 第241條的規定,像這類犯罪,收買方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這個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後 做的一個調整。 以前有人說我們收買了這個女的,但是我沒有虐待她,對她還很好,就不負法律責任,現在是一定要負刑事責任的。隻有這樣 才能根本解決這類犯罪問題。
讓花選擇它開放的姿态
實習編輯 | 張詩逸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神秘的舉報人》
記者 | 沈華鋼、李鵬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