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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育才幼兒園概況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18 20:19:25

成都市溫江區育才幼兒園概況?成都東部新區養馬現代幼兒園章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成都市溫江區育才幼兒園概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成都市溫江區育才幼兒園概況(成都東部新區養馬現代幼兒園辦園章程)1

成都市溫江區育才幼兒園概況

成都東部新區養馬現代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校的名稱是成都東部新區養馬現代幼兒園

第二條 本學校舉辦者是萬繼翠、陳麗,本單位系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國有資産不超過投資的1/3)、自願舉辦的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對投入本學校的财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産權利,所有資産由本單位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不享有辦學收益,學校終止辦學後也不得分配剩餘财産。

第三條 幼兒園的辦學理念是:以人為本,用快樂的方式讓幼兒茁壯成長, 師生共同和諧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 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營利性 原則、合理收費、及時披露信息,培養健康、自信、感恩、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的幼兒。幼兒園設立的目的:方便幼兒就近入學,讓孩子全面發展快樂學習。

第四條 幼兒園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東部新區文化旅遊體育局教育處 和登記管理機關成都東部新區應急安全管理局民政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校依法登記的辦學地址是:成都市東部新區(市 、縣)養馬街道芙蓉街洪興路,郵政編碼: 641400 。

第五條 本學校依法登記的辦學地址是:成都市東部新區養馬街道芙蓉街洪興路,郵政編碼:641400 。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辦學)範圍

第七條 本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制定本學校章程,負責推選本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二)了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财務狀況;

(三)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四)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财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實繳出資): 26萬元整。

舉辦者姓名/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資産來源

資産性質

萬繼翠

5

資金

2004年9月

自有

民間

陳麗

21

資金

2020年11月

自有

民間

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務(辦學)範圍:

(一)辦學規模:教學班 12個,在校生總數 360人;

(二)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 學齡前兒童 ,學制/學習期限為 3 學年;

(四)本學校性質為 民辦幼兒園 。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管理體制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理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等人員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 4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理事會成員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理事職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本學校章程;

(二)制定發展規劃及業務活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财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長和确認由園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園長及财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内部機構的設置,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審議辦學地址變更、辦學體制變更、辦學規模變更、合作辦學、關聯交易,單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員安置、社保關系、職工待遇及重大資産處置辦法,學校債務(調整)方案;

(十二)本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第十一條所涉及的内容時。

(五)本學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産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則,由出資比例最多的舉辦者負責召集和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将會議的時間、地點、内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緊急情況下需召集理事會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應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學校涉及合并、分立、終止、辦學地址變更、辦學體制變更、辦學規模變更、合作辦學、關聯交易,單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員安置、社保關系、職工待遇及重大資産處置辦法,學校債務(調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事先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評估或者評估未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不上會、不決策、不實施。本學校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的會議紀要(出席理事會的成員簽名)應當及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學校園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拟訂年度工作計劃、财務預算和本學校規章制度;

(三)拟訂單位内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拟訂内部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學校副園長和财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第二十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本學校從業人員中選舉産生。

本學校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财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學校财務;

(二)對本學校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三)當本學校理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于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本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本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本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本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本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本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本學校與本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後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衆、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衆,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學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讨)、招生、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或成員變更的;

(八)涉及學校籌備或正式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

(九)拟對外發布廣告宣傳的;

(十)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及校(院/園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園長,園長為陳麗。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的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擔任學校校(院/園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内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

(二)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内開展教育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本學校明确産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和财務會計監督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産清查,并将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學校出資人不得取得合理回報或辦學收益,本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于辦學。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淨資産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淨資産增加額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本學校應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财務主管、會計、出納、人事等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回避舉辦者主要成員、本學校決策、行政、監督機構成員。

第三十三條 本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前,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學校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按規定時間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報批和發布

第三十六條 章程修正案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接到核準通知後3個工作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并在學校門戶網站、微信公衆号、App等網絡平台上發布。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産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或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辦學的;

(三)無債權債務自行解散(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

(四)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

(五)被業務主管單位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自行要求終止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自行終止的,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依法處理剩餘财産,完成清算工作。

本學校的财産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财産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清算期間,本學校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學校決定終止辦學的,應組織财務清算。清算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連同理事會決議一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手續。本學校終止後,應及時将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繳審批機關;本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20年 12 月 11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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