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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包幹價能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6 05:01:18

合同約定固定價包幹的,不再進行審價

施工合同包幹價能調嗎(合同約定固定價包幹的)1

南縣沙港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南縣國土源局工程結算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南縣沙港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

原告訴稱:原告分别與明山頭國土所和華閣國土所簽訂合同承建明山頭和華閣國土所辦公樓,而實際上簽訂合同時兩所并沒有得到被告授權,是無權代理。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原告承建兩所辦公樓。承建施工期間,被告先後給付原告工程486000元,但根據竣工結算文件計算工程價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5792.81元。被告要求按合同結算,實際上合同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且合同顯失公平,不應按合同結算。被告故意壓價拒絕結算,故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餘工程款。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被告對明山頭和華閣兩國土所進行了授權,是有權代理;簽訂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根據法律明确規定,有合同的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被告沒有拒絕結算,原告要求支付675792.81元于法無據,是無稽之談。

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經審理明,原告沙港市公司與被告南縣國土局授權的華閣及明山國土所于2006年9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華閣國土所簽訂時間為2006年9月,明山頭國土所簽訂時間為2006年9月)。兩合同分别約定,由沙港市公司承建華閣、明山頭國土所辦公樓,承包方式均為包工包料。華閣國土所設計建築面積460.32平方米,以固定價格510元/平方米,總價234763.0元一次性包幹。明山頭國土所設計建築面積564.1平方米,以固定價格520元/平方來,總293320元一次性包幹,并約定工程建設過程中任何價格調整因素的發生(如材料、人工工資等)概由乙方負責。合同還對承包内容、質量标準、工程量的變更與結算等作出了規定。2007年工程竣工後經南縣建設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承建施工期間,被告先後給付原告工程486000元,根據合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95元,但由于原、被告因按竣工結算文件還是合同結算工程價款發生分歧,原告拒絕結算,雙方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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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原告與明山頭、華閣兩國土所簽訂合同,兩所得到了被告的授權,被告出示了授權委托書證實,即使該授權委托書不是簽訂合同時出具,兩所的代理行為事後也得到了被告的認可,該代理行為有效。經審查,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原告作為一家成立于2001年7月10日,注冊資本達2190萬元的建築企業對于建築成本、材料價格是比較熟悉的,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價格并與之簽訂合同,是原告真實意思的體現;而作為市場行為,受損失的一方僅僅提出對方利用供求關系中的優勢提出了不合理的價格條件,不構成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結算,被告單方面出具的竣工結算書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雙方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應如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兩國土所的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被告應按合同規定進行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國務院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原告沙港市公司工程欠款42095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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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原、被告雙方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工程工結算的方式?本案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決定采用何種方式進行決算,是雙方争議的焦點。

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也可以要求按實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原告與明山頭、華閣兩國土所簽訂合同,兩所得到了被告的授權,被告出示了授權委托書證實。根據《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即使該授權委托書不是簽訂合同時出具,兩所的代理行為事後也得到了被告的認可,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數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因此,就被告的該代理行為應認定為有效代理。既然合同有效,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系當事人雙方也是表示一緻的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實踐中,常有施工單位提出,由于市場變化、施工情況變化或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當初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固定價發生情勢變遷或已明顯顯失公平等理由來變更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承包人按固定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事先預知風險,對于建築成本、材料價格是比較熟悉的,承包人接受發包人提出的價格并與之簽訂合同,應視為承包人真實意思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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