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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市區闖禁行怎麼處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2 13:28:27

摩托車市區闖禁行怎麼處罰?邱先生駕駛摩托車在北京市五環路上行駛,被執勤民警攔下因其行為違反禁令标志指示,被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行政處罰邱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邱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摩托車市區闖禁行怎麼處罰?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摩托車市區闖禁行怎麼處罰(被罰路段無摩托車禁行标志就可以通行)1

摩托車市區闖禁行怎麼處罰

邱先生駕駛摩托車在北京市五環路上行駛,被執勤民警攔下。因其行為違反禁令标志指示,被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行政處罰。邱先生不服,将北京某交通支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邱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 案情簡介 ⭐

原告邱先生訴稱,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違法事實為在五環上清橋至廂白旗橋段,實施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代碼13441),但在該路段不存在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告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特提起訴訟。

被告交通支隊辯稱,民警在執勤中發現邱先生駕駛京B号牌二輪摩托車在北京市五環路上行駛,其行為系違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了原告的陳述申辯後,依法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規正确,程序合法。且交通支隊提交證據,證明首都之窗網站信息顯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多次就摩托車禁行的區域進行宣傳,原告應當知曉。

⭐ 法院審理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邱先生駕駛摩托車在本市五環路上行駛,實施了違反禁令标志指示駕駛機動車通行的違法行為。邱先生提出被罰路段無摩托車禁行标志的主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在進入五環路入口處設置了禁令标志,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要求,故邱先生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交通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以100元罰款,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記3分,并無不當。法院最終駁回邱先生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邱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此案已經生效。

⭐ 法官釋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隻準在輔路行駛。

2021年5月8日,北京市交管局發布了《關于對摩托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定四環路(不含輔路)以内道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車行駛。該《通告》于2021年5月9日實施,且向社會公共公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10.2條規定了“禁令、指示标志應設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開始的位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設置規範》(GB51038-2015)第6.6.2條第2項規定了“在某一區域内禁止各類或某類車輛駛入時,應在進入該區域道路的每個入口處設置,禁行範圍内宜重複設置”。

由上述規定可知,京B号牌的摩托車僅可在四環路輔路及四環外輔路(有主輔路區分時)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在進入環路入口處設置了禁令标志,所以被處罰路段是否有摩托車禁令标志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交通支隊據此作出100元罰款、記3分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為消除堵車困擾,節省交通成本,摩托車已成為一個重要的代步交通工具。但同時也應看到其較汽車、電動自行車等其他交通工具,更具危險性和高事故率的特點。具有摩托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應當明确知曉并有義務嚴格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及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對其所駕駛的車型所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避免産生交通違法行為,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安全隐患,對自己和他人負責。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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