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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證用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5 17:03:18

小向與小凱相識于某酒局,因小向工作中需要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小凱自稱有人能幫助小向辦理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但需要繳納10萬元費用。于是,小向在2015年1月向小凱支付10萬元現金(當時未出具收據),作為辦理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的費用。

小凱收取到小向的上述費用後,自稱已将該費用中的一部分轉支付給了書海教育公司,由書海教育公司負責為小向辦理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

2016年2月,小凱稱費用不夠,還需5萬元,于是小向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小凱5萬元,直到2017年3月仍未給小向辦成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

2017年4月9日,書海教育公司以時間倒簽的形式為小向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為小向辦理一級注冊建造師培訓費人民币10萬元(大寫:壹拾萬元整),2015年1月1日,收款人:書海教育公司,2017年4月9号,見證人小凱。

直到2019年12月底,小凱、書海教育公司仍未能為小向辦成一級建造師資格證。

2020年1月1日,小凱出具收據,載明:小凱、書海教育公司于2015年臘月收取小向國家一級建造師費用壹拾萬元,因變故沒有辦成,承諾于2020年元月三十日退還,小凱,2020年元月1日。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間,小凱分6次退回小向5萬元。現,小凱、書海教育公司仍有10萬元未退還小向。小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建證用處(我幫你辦個一建證)1

本院認為:不當得利的成立須符合四項要件,即①一方獲利,②另一方受損,③獲利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④獲利方的獲利“沒有法律根據”。而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獲利方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一方。

本案訴訟中審查的關鍵應系小凱、書海教育公司是否存在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從而造成小向損失之情況,進而判斷是否應由小凱、書海教育公司承擔不當利益返還之義務。法院認為,就本案現有證據和各方陳述來看,小凱、書海教育公司在不能證明小向已經具備相關資格能力的情況下即承諾為小向取得相關資質證書,且有從中獲取部分費用提成的目的。小凱、書海教育公司自身亦缺乏頒證資格和相關工作人員身份和組織機構授權。鑒于上述情況,雙方之間給付行為的目的存在明顯的違法性,所達成的合意亦不合法。而小凱、書海教育公司是該款項的獲利人,經就案情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内容一一梳理,小凱、書海教育公司關于取得和持有訴争款項之依據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在其二方不能證實存在繼續占有該款項的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其應就此負有返還義務。

本案中小凱、書海教育公司共同收取小向10萬元,沒有法律根據,應予以返還。書海教育公司主張10萬元系培訓費,小向亦參加了培訓,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小凱、書海教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内返還小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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