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鑒定,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及作案時的精神狀态決定了他(她)是否要承擔或者承擔多少法律責任。 那麼,誰來鑒定?
比如說,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情緒穩定時還能跟你正常交流,但突然發起病來,那種狀态,如果不是經常接觸的,根本模仿不出來。” 曾有一名中年男子,反偵查能力很強,在常人眼裡“患精神病”已有3年,“因為3年中沒有聽他開口說過一句話”。 當他被帶到鑒定所後,依然不開口。醫生給他做了聲帶測試。 “如果真的是生病了,3年說不了話,聲帶是會萎縮或者表現出其他症狀的。但是他的聲帶完好無損,這說明什麼?” 陳文松淡淡地笑了一下,繼續講述,男子被留院觀察,醫生們心裡大緻有數,但都若無其事地忙其他活去了,留下男子一人在房間裡。 事實上,醫生們時不時地從房間外留意着男子的動靜。 結果,一名醫生竟然發現男子在偷偷打電話!3年的謊言就這麼被輕松戳破了。 對話中找證據 基礎的觀察,是鑒定的第一步。 也許此時,醫生心中已有了初步答案,但并不是下定論的依據。 鑒定有其嚴謹性。 每次鑒定,需要有一個鑒定小組,由3名具備專業司法鑒定資質的副主任醫師級别以上醫生組成,比較重大的案件則會安排5名鑒定人。
比如,有一名慣偷,因為早年有病曆顯示患過精神類疾病,所以每次被民警抓後,他都以此當擋箭牌,“我是精神病啊”!于是,民警每次都把他帶到陳文松這裡。 每一次的測評都是全新的,“我要判斷的是,他這次偷東西的時候有沒有犯病。”陳文松說。 前兩天,這名嫌疑人又來報到了。在與陳文松的對話中,他清楚地描述出了自己作案前的想法、作案的整個過程以及作案後逃避警方抓捕的一系列行為。 “最後,我們的結論是,案發時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他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陳文松說。 這麼多年來,陳文松與同事本着“還原事情真相”的原則,處理着每一次鑒定,“我們必須對自己的職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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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責任能力分以下3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刑法規定,一旦被鑒定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刑法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聲明:本文轉自“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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