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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方轉移财産怎麼查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16 21:01:56

離婚時對方轉移财産怎麼查(離婚時如何查到對方隐匿)1

婚姻一旦走到了盡頭,就會出現各種抱怨、指責,以及爾虞我詐,男女雙方很快就從愛人變成了仇人。離婚糾紛的主要矛盾點,一是感情不忠,二是财産分割。

感情已成過去時,财産則是現實的正在進行時。

雖然法律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财産。

但是,由于查找隐匿财産難度大,法院處罰力度低,還是有很多掌控财産的當事人,為争取更多的财産利益,會想盡各種辦法隐匿、轉移夫妻共同财産。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找到并且做實轉移、隐匿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為,才能使守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違法者的行為受到處罰。

我們在辦理了大量婚姻案件的基礎上,總結了一套完整的調查隐匿、轉移财産的方法和流程,供有婚姻危機的當事人和婚姻家事律師參考:

一、要求對方當事人财産申報

離婚時對方轉移财産怎麼查(離婚時如何查到對方隐匿)2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财産申報表》,全面、準确地申報夫妻共同财産和個人财産的有關狀況。

人民法院應當明确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财産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對于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财産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誠;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征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法院僅要求當事人申報個人财産和夫妻共同财産,有些法院甚至隻要求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财産。這一規定,看起來沒有毛病,實際上卻是給了很多當事人轉空子的可乘之機。

隻要求填報夫妻共同财産的弊端:

如果隻需申報夫妻共同财産,當事人往往會把明确的夫妻共同财産進行申報,如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産,而把隐匿、轉移的夫妻共同财産選擇性的認為是其個人财産,不去申報。即使法院在後期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一方存在隐匿、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的情況,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庭解釋說:财産登記在他個人名下,他認為是個人财産,所以沒有申報,從而逃脫法律的制裁。所以想要使财産申報制度發揮最大作用,必須将個人财産也納入申報的範疇。

我們在訴訟實踐中發現,即使當事人按照法庭要求申報了個人财産和夫妻共同财産還是會存在很大的漏洞。

有些不誠信的當事人,會在産生離婚的苗頭後就轉移資産,常見轉移、隐匿夫妻共同财産的方式有如下幾種:

(1)以取現的方式将銀行卡内的現金取出,以現金方式儲存或存在他人名下;

(2)購買的房産、車産等登記在他人名下;

(3)用他人賬戶進行炒股;

(4)以出借的方式把錢借給他人;

這些财産名義上既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也不屬于個人财産,從而不在申報的範圍。所以建議當事人或者律師在對方申報财産時,要求對方補充申報

(1)個人占有或者實際使用的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資産;

(2)最近1-2年内大額的開銷或者處置的大額資産;

即使對方當事人不配合,不提供,如果最終發現還有其他夫妻共同财産的情況,起碼能說明對方存在轉移、隐匿夫妻共同财産的故意,從而達到使其不分或者少分财産的目的。

二、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近期1-2年内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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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在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大多數申報的财産,都是不全面,不可完全相信的,隻有和銀行流水等不可更改的信息做印證,才能最大限度内證明對方申報财産的真實性。

随着近幾年,支付寶、微信作為主要支付方式,隻查銀行流水可能會遺漏大量的不正常轉賬信息,所以一定要讓對方當事人提供支付寶及微信的轉賬明細,這樣才能全面的掌握對方當事人是否存在轉移、隐匿财産的行為。

三、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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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對于當事人的财産狀況等事實,當事人難以舉證又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提供的明确的線索,向有關金融機構、當事人所在單位等相關機構調查取證。

法院出具調查令一般有兩個原則:

一是持有法院調查令的主體隻能是律師

法院一般是不會向當事人出具調查令的。所以如果當事人涉及的财産比較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對于财産狀況分歧較大,建議最好是聘請專業婚姻律師代理訴訟,否則很多案情是查不清楚的。

二是法院出具的調查令必須具體明确

法院隻能向具體某一單位或者政府部門出具調查令,而不能籠統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具調查令。

比如要查詢張三名下的銀行流水,你必須知道是向哪家銀行進行查詢,否則法院是不會出具調查令的。

一般來說,針對财産情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查詢對方銀行賬戶的調查令

(1)知道對方銀行賬号

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列明需要協助調查的銀行以及指定的賬号。以這種方式申請調查令的好處是具體明确,法院很願意出具;壞處是查詢的範圍太窄,會有遺漏的風險。

建議,即使知道對方某一銀行卡的賬号,最好也把該銀行其他賬戶也在調查令裡申請查詢。

(2)不知道銀行賬号,隻知道開戶行

如果當事人隻知道某一銀行的賬号,比如隻知道對方有一張農業銀行的卡,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會籠統的出具調查令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知道開戶行,起碼知道開戶行在哪個城市,如知道對方是在南京農行開的卡,這時申請法院向農行南京支行出具調查令。

(3)既不知道賬号,也不知道開戶行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律師先申請法院向當地人民銀行出具調查令,調查對方當事人名下所有的銀行卡信息;第二步,根據所查到的銀行卡信息,确定需要查詢的銀行卡範圍,然後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銀行流水的調查令。

2、查詢對方微信、支付寶賬戶的調查令

微信和支付寶兩公司都開通了郵寄和調查令兩個通道:法院可通過司法專遞郵寄協助調查函,也可以通過由法院向律師出具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査令前往辦理。

支付寶協助調查的單位全稱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微信協助調查的單位全稱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調查結果均會直接郵寄至法院,而不會直接到律師手上。

3、查詢對方名下房産信息的調查令

到目前為止,房産信息仍就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房産信息仍然是以市縣為單位獨立進行登記的。這就為當事人獲取對方房産信息造成了很大的障礙。一般而言,查詢房産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兩種情況:

(1)知道具體房産坐落,不知道是否登記在對方名下;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中心申請調查令。如果不知道具體向哪個不動産登記中心申請,建議在申請之前,最好是打電話給不動産登記中心進行核實,以免申請錯誤,浪費時間和精力。

(2)懷疑對方當事人名下有房産,但是不知道具體坐落

這種情況,律師需要申請法院向特定的房産登記中心出具調查令查詢對方當事人名下的所有房産信息,如果有必要,需要申請法院向住所地、戶籍地、工作地等多個可能存在購買房産的地方不動産登記中心進行查詢。

4、查詢對方名下車輛信息的調查令

車輛屬于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對于對方開什麼車,車牌号是多少,一般是知曉的。所以使用調查令查詢車輛信息的情況比較少見,但也不排除例外情況。

因案情需要,需要車輛登記信息的,可以申請法院向當地市、縣車管所查詢對方當事人名下所有車輛信息。

5、查詢對方名下其他财産信息的調查令

對于其他需要查詢的财産信息,如股票賬戶、理财等,隻要和案件相關,且是具體明确的協助單位,法院一般是同意的。

三、将對方銀行賬戶進行财産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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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必須要提供對方的開戶信息,目前大部分的法院已經實現了和銀行的聯網,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法院可以在辦公室就可以實現對被申請人财産的查詢和查封,相當方便。

申請法院将對方名下的存款進行保全,數額最好相對大一些,這樣的好處有兩個:1、是借助法院的系統查詢到對方名下銀行的賬号及存款情況;2、可以防止對方在得知被起訴後,将銀行存款進行轉移。

四、法庭調查時直接向對方進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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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律師不重視法庭調查的發問環節,其實根據案情精心設計的發問,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追究對方虛假陳述的責任都是很有幫助的。

以查明對方财産為例。在法庭調查結束後,律師應該向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詢問對方是否将夫妻共同财産、個人名下财産、以及近期的主要開支和實際控制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财産都已經向法庭說明,有無遺漏?并提醒對方故意隐匿轉移夫妻共同财産,對于夫妻共同财産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向法庭做不實陳述,是可能受到包括罰款、拘留在内的司法處罰的,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并且要求書記員,當庭予以記錄。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明确财産的範圍,如果事後發現對方仍然有沒有申報的财産,可以以此為依據要求多分财産。二是給當事人充分的心裡壓力,讓其在法庭上能夠如實陳述,讓庭審能夠更加順暢的進行。

五、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對于有具體登記或者記錄信息的證據,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調查,但是對于一些沒有登記的信息,或者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信息,哪怕是一些最基本的事實,如隐名股東,哪怕所有公司員工都知道他就是老闆,但是僅憑查詢登記信息,是查不到的。這時可以申請證人進行出庭作證。

雖然,法官一般是不會僅憑證人證言認定案件事實的,但是如果能夠結合其他證據,且證言合情合理,則證言被采信的可能性還是很高的。

六、申請進行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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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當事人和律師無法取得,通過調查令也無法取得的證據,在無證人願意出庭作證或者即使證人出庭作證達不到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程度的情況下,最好的辦法就是申請法庭調查。

在法院實施法庭調查員制度以前,法庭幾乎很少接受法庭調查的申請。當然這也不能怪法官,很多法官每年要處理200多個案件,在以法官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安排下,法官很難抽出時間進行外出調查。但是,随着法庭調查員制度的實施,這一現象有明顯好轉。

一般而言,隻有當事人以及律師無法取得,且通過調查令無法取得的,且對于認定案件事實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法官才會進行法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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