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通知?XX公司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通知?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XX公司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規範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工作出行,依據《四川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XX公司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文件,結合XX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管理關系不在XX公司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指用于定向保障機要通信、應急處置、公務(商務)接待等出行的機動車輛,具體主要指各營運公司本部車輛,同時為便于統一管理,建設類公司和市場競争類公司所有車輛均納入公務用車管理。
第四條 公務用車管理以安全為核心,遵循“統籌管理、定向保障、厲行節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XX公司綜合辦公室(宣傳中心)為公務用車管理歸口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協調、檢查公司本部和所屬企業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用車配備
第六條 XX公司本部公務用車配置标準和數量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依規核定,所屬公司公務用車配置标準和數量由XX公司綜合辦公室(宣傳中心)依規核定。
第七條 配備标準
(一)轎車型車輛配置标準原則上應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購置稅)以内,如選燃油車,排氣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商務型車輛原則上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不含購置稅)以内,如選燃油車,排氣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
(二)新購置或更新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國産汽車、新能源汽車,且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不得為已購置的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内飾;長期(年累計超過6個月)租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的車輛視同配備公務用車進行管理。
第八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九條 企業确因生産需要等原因需配備較高标準公務用車或提前更新公務用車的,應嚴格控制數量,并在履行内部決策程序後,報XX公司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因施工、生産一線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氣候惡劣、道路交通條件較差等原因,需配備越野車的,可參照《四川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根據地貌區域分布适當配備國産越野車。企業有施工項目、生産一線地處川西北高山高原區的,可以配備價格60萬元(不含購置稅)以内,若選燃油車排氣量控制在3.5升(含)以下的車輛;地處盆周山地區、川西南山地區的,可以配備價格50萬元(不含購置稅)以内,若選燃油車排氣量控制在3.5升(含)以下的車輛;其他地區可以配備價格35萬元(不含購置稅)以内,若選燃油車排氣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的車輛。
第十條 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不得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
第十一條 非建設、施工企業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服務建設、施工企業,因工作職責确需配備越野車的,應嚴格控制數量,并履行内部決策程序。建設轉營運的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減少越野車配備數量,核減的越野車交由XX公司綜合辦公室(宣傳中心)統一調配。
第三章 公務用車使用
第十二條 公務車輛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派車審批制度,做好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裡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外,所有公務車輛一律封存,集中停放指定區域,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用車,要嚴格履行審批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的保養和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發生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運行費用,嚴格執行年度預算管理,實行單車核算,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 車輛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簽訂保養和維修協議,争取最優惠的價格,降低保養和維修費用。如果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故障且在距定點維修的點位較遠時,經批準後可就近安排維修,費用以對公轉賬方式結算,不得以貨币方式支付給個人。
第十五條 對市域15公裡以内的用車需求,可采取社會化出行方式,車輛管理員根據情況在派車單上注明建議打車出行,用車人員可憑派車單和發票報銷車費,費用在車使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應提高車輛使用效率,車輛年使用天數低于125天或年行駛裡程低于6000公裡的車輛,所屬企業應提出處置意見,報XX公司統籌處置。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車使費總額嚴格按編制數量依規核定。費用包括日常保險、保養和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發生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年檢費以及打車出行産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的報廢和變價出售等處理,應當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和XX公司關于固定資産報廢處置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加強公務用車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單位應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台賬。
第二十條 加強公務用車駕駛員管理,教育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管理和調度,保持公務用車性能良好,規範使用公務用車。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
(二)違反規定将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或者個人名下;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四)長期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服務對象贈送車輛,向其他單位轉嫁公務用車相關費用;
(五)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
(六)違規處置公務用車;
(七)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綜合辦公室(宣傳中心)負責對所屬企業車輛管理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将車輛管理與所屬企業負責人績效挂鈎。
第二十三條 紀檢工作部按照職能職責負責XX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問責違規行為,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所屬企業遵照本辦法,修訂完善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報XX公司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XX公司綜合辦公室(宣傳中心)負責解釋。本辦法與上級單位要求不一緻的以上級單位要求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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