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根據《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工)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待遇。
第三條 員工帶薪年休假按照服從公司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願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父母、配偶異地的,休假時間原則上相對集中于春節期間探親,特殊時期可以另行調整。
第四條 員工年假國家規定不得跨年度累計,公司原則上可以推遲到翌年一季度。
第二章 休 假
第五條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
員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六條 帶薪年休假時間規定:
(一)員工累計工作不滿1年的,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四)員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标準工時制的員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條 員工連續工作時間的确認:
(一)連續工作時間通常以會計自然年度為1個計算周期。
(二)新入職員工連續工作時間的确認,應由員工本人應提供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上一家工作單位的《離職證明》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三)在職員工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在職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員工年休假天數的核定.
經綜合管理部審核确認後,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 365天)X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請事(病)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有關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内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内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内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員工離職休假規定:
①自然離職:合同到期前,做好員工離職前休假安排,員工堅持不休假的,表示放棄休假意願;
②主動辭職:合同有效期内,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時,不享受年休假;
③協商解除:合同有效期内,員工自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享受年休假。
④自動離職:合同期内,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時,不享受年休假。自動離職按照違紀解除處理。
⑤違紀解除:合同期内,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按規定予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章 探 親
第十一條 探親原則上安排與休假期間,公司可以将探親路費作為獎勵員工的一種福利性制度安排。
第十二條 探親管理
(一)未婚員工(離異、喪偶員工)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報銷探親路費一次。
(二)已婚員工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嶽. 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一次可報銷員工本人及子女探親路1次。
(三)員工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 -次可報銷探親路費1次。
(四)新入職的員工符合探親條 件的,從第2年起探親可以報銷探親路費1次。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當把落實員工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員工休假、探親。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四條 綜合管理部工作職責: .
(一)根據公司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員工實際情況,制定員工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員工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員工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部門工作職責:
(一)根據公司的計劃,組織、調整員工休假、探親計劃及申請;(二)調整人員工作安排,提出員工休假探親日期建議;
(三)必要情況下,做好人員休假期間的工作任務交接。第十六條 休假時間确認原則:
(一)按照中國人的習俗,春節是我們中國人阖家團圓的日子,加之非戶籍所在地員工比例相對較高,在無特殊情況下,原則上年休假的員工在春節統一休假。
(二)在不影響公司生産經營的情況下,可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請假審批程序得到批準後方可休年休假。
第十七條 休假管理原則
(一)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現本細則第十條 第1至4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員工因病或因事需請假時,優先從年休假天數中扣除。
第十八條 員工休假、探親審批權限:
(一)非部門負責人單獨休假、探親的,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準;
(二)部門負責人單獨休假、探親的,由副總批準;
(三)總監級單獨休假、探親的,由總裁批準;
(四)總裁級(含副總)以上單獨休假探親的,由董事長批準。
(五)公司統一安排的,由總裁辦公會審議批準。
第十九條 員工根據計劃申請休假流程:
(一)員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附件);
(二)部門對照計劃和生産經營情況安排,核準休假時間;
(三)分管領導審批建議;
(四)綜合管理部審查,呈主管領導審批後備案;
(五)由休假人部門負責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後,休假人方可休假;
(六)管理部門如實考勤,休假人休假結束後向綜合管理部報到。
第二十條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在《員工請假審批表》個人确認上簽字),并經分管副總批準。
第二十-條 對員工應休未休.上年年休假天數,應随3月份工資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公司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因本人原因未提出休假申請的,視同員工本人放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
(一)工資基數計算:以員工的月份平均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即未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基本工資(不得計算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二)日平均工資=月平均基本工資 21.75。
(三)未休年休假工資=日平均工資×3倍。
第二十三條 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日曆天數
365天)×員工年休假标準-當年已休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二十四條 員工休假、探親報銷路費的,其報銷标準和管理費按照财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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