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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紋身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17:22:06

禁止未成年人紋身規定?導讀: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經商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達成一緻,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禁止未成年人紋身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禁止未成年人紋身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1

禁止未成年人紋身規定

導讀: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經商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達成一緻,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

《辦法》指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産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産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專業文身機構以及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美容美發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在顯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辦法》明确,要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對之前已經文身且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要在從事文身服務活動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相關經營範圍後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

《辦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等部門應當履行部門職責,支持和配合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傳和輿論監督;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要做好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工作。

《辦法》提出,任何企業、組織或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辦法》要求,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

《辦法》明确,對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對個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強調,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強統一部署,強化源頭防控,落實部門責任,促進社會協同,共同推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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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産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理性拒絕文身。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對未成年人産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條 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本辦法所稱文身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專業文身機構、提供文身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和美容美發機構等各類主體,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源頭管控。

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加大指導監管力度,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不向未成年人開展文身服務,并對有意願“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對于經營範圍中包含文身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營業執照相關經營範圍後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導其自覺依規經營。

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指導從事文身服務的社會組織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履行部門職責,發揮部門優勢,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人民法院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或者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檢察院對因文身導緻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教育部門應當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内容,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加強文明禮儀教育,提高在校學生對文身危害性的認識。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因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傳教育,支持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完善有關投訴舉報制度。

共青團組織應當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領,組織針對性的教育引導和心理輔導,讓未成年人認識到文身可能造成的傷害和不良影響。

婦聯組織應當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納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導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責任。

宣傳、網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傳和輿論監督。

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應當做好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

第十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發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可以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置。

第十一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文身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其他市場主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規定進行查處。個人違反規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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