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印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明确單位不為職工個人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且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仍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訂《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背景是什麼?
為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大對違法單位的處罰力度,督促單位依法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結合執法工作實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将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未建職工人數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條規定。
三、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将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按照未建職工人數分檔予以處罰,具體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條規定。
四、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将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财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從輕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單位自管理中心送達《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可按照處罰基準降一檔予以處罰,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處罰标準。
六、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或《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已被處罰,再次出現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檔處罰标準從重處罰。
七、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請縮短标準和流程?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或《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已被處罰後,在規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可由單位法人(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需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通過郵寄或向所屬管理部櫃台當面提交縮短公示期的書面申請,管理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縮短公示期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内單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已改正違法行為的,将依申請将相關處罰信息的公示期縮短,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具體事實理由。
八、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何時會撤銷?
對于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但單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說明:上述“單位”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各類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①購房: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用于首付;②建造、翻建、大修住房;③租房:公租房、商品房額度不同;④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購房: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⑤銷戶提取全部餘額;⑥納入低保或特困範圍的可提取使用;⑦治療重大疾病。
綜合北京住房公積金中心、人民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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