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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時間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0 15:07:00

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時間(案例享受寒暑假的職工是否還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資)1

案情簡介

胡某于2018年11月26日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入職某學院,擔任人工智能助教,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于2020年9月1日以克扣工資為由向學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胡某主張其在職期間每年應享受5天年休假,但其2018年至2020年期間均未休過年休假,該學院也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故其于2021年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該學院向其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資,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該學院對胡某的主張不予認可,并主張胡某2018年度連續工作未滿12個月,當年不享受年休假,2019年度及2020年度該學院均安排胡某休寒假,胡某休假天數已超法定标準,故胡某不應享有年休假,并就其主張提交了2019年及2020年關于春節放假的通知,其中顯示老師放年假時間為2019年1月24日中午至2019年2月11日中午、2020年1月13日中午至2020年2月2日中午。胡某認可收到上述放假通知。

争議焦點

享受寒暑假的職工是否還享有年休假?

仲裁結果

胡某要求該學院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仲裁請求依據不足,對此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本案中,胡某于2018年入職該學院,擔任教師崗位,其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理應享受5天年假,但其享受的寒假天數多于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其相應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已經得到了保障,故胡某不應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該學院也就不存在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實事,胡某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均無事實依據。但是若胡某确因工作需要,沒有享受當年的寒暑假或者享受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該學院應當安排補足相應剩餘的年休假天數或者支付相應的未休年休假工資。

來源:中國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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