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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查不到備案編号意味着啥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7-22 03:20:33

化妝品查不到備案編号意味着啥? 7月6日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兩則行政處罰信息,2家化妝品企業因未及時上傳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分别被罰款1萬元這也是目前國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稱《規範》)公布實施以來的首批罰款案例,對化妝品行業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化妝品查不到備案編号意味着啥?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化妝品查不到備案編号意味着啥(化妝品備案人未及時上傳功效宣稱依據摘要)1

化妝品查不到備案編号意味着啥

7月6日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兩則行政處罰信息,2家化妝品企業因未及時上傳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分别被罰款1萬元。這也是目前國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稱《規範》)公布實施以來的首批罰款案例,對化妝品行業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義。

依據《規範》公告有關實施問題如下:

一、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二、2021 年 5 月 1 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三、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 2022 年5 月 1 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以下是行政處罰原文,引用自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藥監(二辦)罰〔2022〕20号

當事人:天津市旺通工貿有限公司麗芬化妝品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727537351L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汽車工業區(張家窩工業區)泰進道4号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王鑫

身份證件号碼:****

2022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及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未查詢到“玉菲 美奂潤顔精華液”産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關于上述産品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6月8日對當事人辦公室負責人宋某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當事人作為化妝品備案人,于2022年1月5日在備案系統完成“玉菲 美奂潤顔精華液”備案、執法人員在2022年5月7日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在執法人員及當事人創建的備案系統賬号中,均未能查詢到上述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當事人現場亦無法提供關于上述産品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在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亦未能查詢到功效宣稱的相關信息。綜上,當事人在完成産品備案後并未及時将上述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上傳至備案系統。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旺通工貿有限公司麗芬化妝品廠《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産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王鑫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宋某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功效宣稱查詢截圖2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辦公室負責人宋某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違法事實情況。

3.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截屏1份,證明涉案産品已經完成備案的事實。

4.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對違法行為及時做出糾正。

本機關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藥監二辦罰告﹝2022﹞20号),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簡稱《公告》)中“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及《規範》第四條第一款“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備案的産品“玉菲 美奂潤顔精華液”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産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能主動配合調查,提供相關備案記錄材料,在接受詢問時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在檢查後能自查所有備案産品,立刻補傳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規定進行處罰,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1萬元罰款。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藥監(二辦)罰〔2022〕19号

當事人:天津美之路化妝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6005342092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中北工業園星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濤

身份證件号碼:****

2022年5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及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均未查詢到“YOUMU優慕光顔瑩潤精華液”、“傾雪世顔寡肽凍幹片”産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5月31日對當事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秘某某進行詢問調查。此案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作為化妝品備案人,于2022年4月22日在備案系統完成“YOUMU優慕光顔瑩潤精華液”備案、于2021年7月16日完成“傾雪世顔寡肽凍幹片”備案。執法人員在2022年5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在執法人員的備案系統賬号及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中,均未能查詢到上述2款産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在當事人創建的備案系統賬号内,上述2款産品功效宣稱摘要狀态為“暫存”。經調查,當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1日編制了上述2款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但并未及時将其上傳至備案系統。

另外,根據企業提供的産品留樣觀察記錄及生産銷售記錄單,經檢查發現“YOUMU優慕光顔瑩潤精華液”自2022年4月22日備案完成至今尚未生産過,“傾雪世顔寡肽凍幹片”自2021年7月16日備案完成至今,僅在2021年9月7日生産過1批次(批号:21F25C1)産品,并于2021年9月12日發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旗嶺新莊29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美之路化妝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産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張濤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秘某某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功效宣稱查詢截圖2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秘某某的詢問筆錄1份,2022年始至案發時當事人生産的産品留樣觀察記錄1份,傾雪世顔寡肽凍幹片留樣觀察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違法事實情況。

3.國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截屏1份,證明涉案2款産品已經完成備案的事實。

4.整改報告1份、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對違法行為及時做出糾正。

本機關已于2022年6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藥監二辦罰告﹝2022﹞19号),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簡稱《公告》)中“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及《規範》第四條第一款“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涉嫌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産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能夠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當場提供2款涉案産品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其中,YOUMU優慕光顔瑩潤精華液功效評價時間早于備案時間,傾雪世顔寡肽凍幹片功效評價時間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時間範圍内;在詢問調查時能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行為并提供相關留樣記錄、銷售記錄等材料,并能積極有效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1萬元罰款。

提醒廣大的化妝品備案人注冊人,在2021年5月1日已經成功備案或者注冊的化妝品,應及時在國家指定的平台上傳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依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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