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屆六中全會的《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上,對教育方針又作出了新的表述:“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又紅又專,知識分子與工人農民相結合,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相結合。”[29]這一方針同樣與當時國家的總方針密切相關,其具體内容則反映了國家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
除了教育方面的方針、政策以外,其他一些政策也對教育産生着影響。例如,勞動就業政策、工資政策、戶籍政策、幹部政策、知識分子政策、科學文化發展政策,等等。這些政策的正确性與協調一緻性均對教育事業的發展産生着直接和間接的影響。
最後,利用國家法律的強制作用來控制教育。法律在本質上是掌握政權階級的根本利益以“國家意志”形式的表達。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政權掌握在少數剝削階級手中,法律隻代表少數人的利益;政權掌握在人民手中,法律維護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此外,由于法律具有強制性和規範性,因此,能發揮方針、政策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近代以來,由于教育的社會作用日益重大,與社會經濟發展、政治發展、科學技術文化發展的關系日益密切,各國政府無不重視教育立法。18世紀末19世紀初,一些主要西方國家通過頒行義務教育法,極大地推動了教育的普及。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的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都伴随着一些新的教育法令的制定。例如,美國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英國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日本的《教育基本法》,法國的《高等教育指導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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