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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劉冬莉
實習生 陳怡涵
通訊員 陳蓉
花費30多萬購買的新車,短短兩日返售後修理4次,更換2處制動配件,多次往返上百公裡修車。
剛買的新車頻頻出現狀況,讓車主李女士感覺十分不安。她向4S店提出更換一輛無質量問題的新車,卻被以“不符合三包法”為由拒絕。對此,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汽車消費維權專家表示,缺陷産品風險應為經營者承擔,不能轉移至消費者。
9月9日,在湖北省消委和極目新聞記者協調下,4S店已經同意李女士辦理退車手續。
李女士剛買的新車就出現故障燈
新車剛提,就出了4次故障
8月17日,家住湖北省京山市的李女士在武漢市洪山區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商務車,包括購車、貼膜、上牌等,共計花費34.6萬元。
次日,店内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新車完成PDI檢測,已送往漢陽進行貼膜、安裝電動踏闆等配件。當日下午4時許,李女士前往漢陽提車。可上車後,她發現汽車無法開動,隻好電話聯系4S店。
在店員的建議下,她熄火後試了三四次,車子終于啟動了。随後,她準備将新車開回京山。
行駛了十幾公裡後,李女士發現車内儀表盤黃色故障燈頻頻閃爍。“儀表盤顯示電子手刹有故障,吓得我趕緊停車。”李女士說,由于當時離購車地太遠,李女士隻能就近送去4S店安排的東西湖區一家店進行維修。下午6時許,該店經排查,判斷“可能是電動踏闆沒安裝好”,随即重新安裝電動踏闆,消除故障碼。8月18日上午,該店通知李女士提車。
“他們說車修好了,但我剛開到機場高速,故障燈又亮了。”無奈之下,李女士隻能聯系購車4S店進行第二次維修。當日下午,李女士将修好的車開走。
不料,被4S店“修好”後的車,儀表盤上的故障燈再次出現。18日晚8時許,李女士再次将車子送回購車4S店。19日,維修人員将一輛試駕車上的右後輪傳感器拆下,換在李女士的車上後,告訴李女士:“車子沒有問題了。”
19日下午,李女士駕駛剛修好的車行駛至府河收費站時,車内儀表盤又閃出紅色故障燈。不得已,李女士又将車輛送至4S店。4S店為其更換了ABS泵,還請李女士現場試車确認。
“試車時,他們說故障排除後暫時沒有問題,但是不能保證之後不出問題,如果有故障再找他們修。”9月7日,李女士憤憤不平地對極目新聞記者說:“我才買新車沒幾天,車子就頻頻出問題,3次都說修好了卻又出新故障。新車質量沒有保證,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難道要讓我用一家人的生命去做試驗嗎?”
李女士要求更換一台無質量問題的新車,被4S店以“不符合三包法”為理由拒絕。4S店提出,可為李女士延長一年質保、另給予5000元補償。而該品牌上海總部的答複則是:“免費提供4次保養、補償3000元錢、延長一年質保。”
對于這兩種方案,李女士均無法認同:“我前後四次往返京山和武漢維修,路費都高達幾千元。而且,這輛車頻發出現故障,實在讓我無法安心。”溝通無果後,李女士投訴至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
省消委:經營者不能轉移風險至消費者
9月7日下午3時,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邀請多名汽車消費維權專業委員成員,開展“消費投訴聯合調解會”,極目新聞記者受邀參與。
調解現場
調解現場,4S店代表和該品牌湖北區域的售後經理均表示,“公司已對此事積極處理,但機械物件本身不能保障不會出故障。”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特邀法律顧問、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盛提出,根據“三包法”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提車當天就出問題,且确為制動系統出故障,應該予以退貨。
但該品牌售後人員卻認為,李女士車的故障屬于ABS泵,刹車防抱死系統,不算是制動失效。因此該事件不符合“三包法”。戴盛儀則進一步提出:“‘三包法’隻是保護消費者的最低限度,按照《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事件已經屬于合理退貨範圍。”他還舉出了一個例子:湖南省某市民購買了一輛品牌汽車後發現,經鑒定顯示窗戶玻璃和輪胎不是同一批次生産,涉嫌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得到了廠家退一賠三的補償。本案中,4S店因自身廠家鑒定顯示汽車沒有故障,但消費者在實際使用中無法正常行駛,已經涉嫌“欺詐”行為。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主任聶喜洋綜合消費者實際情況和專家建議後表示,該案屬于制動系統問題,确實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缺陷産品風險應為經營者承擔,不能轉移至消費者。
9月9日,李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其購車4S店相關負責人已在微信中同意為其全額退款。此外,李女士提出的賠償誤工費5000元,該店也同意幫其申請。目前,李女士預計于中秋節後前往4S店當面處理退款事宜。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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