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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怎麼發放及個稅計算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6-03 19:41:40

年終獎怎麼發放及個稅計算?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年終獎怎麼發放及個稅計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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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怎麼發放及個稅計算

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年終獎個稅過渡政策來了

近日,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明确全年一次性獎金、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将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需要與綜合所得按年征收的新稅制相銜接。總體來看,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要麼繼續延續,要麼規定了過渡期或銜接政策,保持了基本穩定。”中國社科院财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說。

通知明确,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本次政策不僅延續優惠,而且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年終獎适用新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将降低納稅人的稅負。同時,居民個人也可選擇将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照顧到了不同個體薪酬情況的适用稅率差異。”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财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分析。

通知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照此執行;2022年1月1日後的政策另行明确。

此外,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确。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适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适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理事汪蔚青認為,新政策不僅僅理順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過渡期政策,同時還對股權激勵、年金、提前退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等一些個人所得稅政策作了梳理,并給出了比較平緩的過渡期政策,有利于順利貫徹落實新個稅法,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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