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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樓産權證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5 06:19:54

關于印發《滁州市本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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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琅琊區和南谯區住建交通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為規範滁州市本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管理工作,保障地下車位(庫)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滁州市本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社區樓産權證(滁州市住宅小區停車位可以辦理産權證)1

滁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滁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滁州稅務局

社區樓産權證(滁州市住宅小區停車位可以辦理産權證)2

滁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社區樓産權證(滁州市住宅小區停車位可以辦理産權證)3

滁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

滁州市本級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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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地下停車位(庫)管理,保障地下車位(庫)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市本級(南谯區、琅琊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新蘇滁高新區)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法律、法規、規章對國防、人民防空、防災、文物保護、礦産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停車位(庫)是指在國有出讓土地上建設的住宅小區地下空間,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确劃分界限,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停車位(庫),不包含機械停車位和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下停車位(庫)建設的用地、規劃和不動産登記管理工作。發改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明碼标價的價格備案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稅務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庫)相關稅收管理工作。住建部門負責地下停車位(庫)的銷售和合同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位(庫)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約定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下停車位(庫)應當與地表項目一并結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地表建設用地最長土地使用期限和用途認定。

第六條 地下停車位(庫)應随地上建築工程一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地下停車位(庫)規劃建設标準應符合《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2015)和其他相關規定。地下停車位(庫)應明确劃定界限、标注編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注明地下停車位(庫)建築面積、車位總數,其附圖應有地下停車位(庫)總平面布置圖、交通組織圖、地下建築基地範圍及平面坐标、豎向标高等内容。

第八條 地下停車位(庫)應以個(間)劃分定着物單元,單獨登記并頒發不動産權證書。地下停車位(庫)劃線車位按照車位線中線投影面積、車庫按照套内建築面積進行銷售和登記,不動産權證書不記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宗地面積。

第九條 地下停車位(庫)實行現售制度,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對外銷售。銷售時要依據實測報告建立車位銷售表,并進行銷售網簽備案。

第十條 銷售或贈與的地下停車位(庫)需單獨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注明購房人購買該項目房屋的具體房号。

第十一條 地下停車位(庫)可售車位應當向本小區業主按照規劃比例配售,在銷售時需在售前公示,并對有購買意向的業主進行登記,需求量大于供給量時,應采取由公證機構主持的公開搖号方式出售。

第十二條 地下停車位(庫)在辦理竣工交付12個月後,尚有地下停車位(庫)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業主出售第二個停車位(庫),出售之前必須在小區主出入口、車庫出入口等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售前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當需求量大于供給量時,應采取公證機構主持的公開搖号方式出售。每戶在本小區内最多隻能購買(含附贈、租賃)2個地下停車位(庫)。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地下停車位(庫)的使用功能,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庫),應當公開,小區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或變相拒絕。

第十四條 地下停車位(庫)原則上隻能在本小區業主之間進行轉讓。建設單位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同時解除所退房源對應的車位買賣合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清算注銷,依據清算決定未售車位(庫)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原則上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或 個人銷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辦理地下車位(庫)的首次登記,地下車位(庫)随地表項目一并辦理首次登記。單獨申請配建地下停車位(庫)首次登記的,應提交配建地下停車位(庫)符合規劃和竣工驗收材料、調查或測繪報告、稅費繳納憑證等材料。完成首次登記,業主可提交銷售合同、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産權不清或建設單位依法清算注銷或長期失聯的,可由轄區政府牽頭召集相關部門"一事一議" 方式,辦理首次登記。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建設單位未将地下停車位(庫)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出讓合同約定,但地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包含地下停車位(庫)且方案已經審批通過的,視同與地表項目同步取得出讓性質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地下停車位(庫)長期租賃合同的(租期加附贈期限與土地出讓年限一緻),經雙方協商一緻,可将租賃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後辦理登記手續,開發企業不得再次收取費用;建設單位已清算注銷的,經公告無權利人主張的,可依據備案的轉讓(贈與)協議或長期租賃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實施過程中,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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