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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全國的物業管理新規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3 09:22:55

物業行業作為與房地産行業相關聯的下遊服務行業,在房地産行業經曆了飛速發展之後,物業行業也迎來的很大的發展。

本來物業和小區的業主是合作共赢的關系,不過因為物業服務中存在的一些亂象,導緻很多業主感受到了極差的物業服務,極大降低的業主的居住體驗。物業屬于小區服務行業,服務行業應該把服務态度放在第一位,但是很多時候,物業弄錯了自己的定位,認為自己是小區的管理者,認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

現在全國的物業管理新規(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1

因此現在網絡上有一些不滿意物業服務的業主發出“靈魂拷問”:小區的主人到底是業主的還是物業的?客觀來說,小區肯定是屬于業主的,畢竟花錢買房的是業主,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但是在實際的物業管理中,物業管理者反而更像是小區的主人。

前一段時間筆者一個朋友買了一個空調,進門的時候被物業攔下,小區規定安裝空調需要交納安裝空調的押金,因此不讓朋友把空調運進去。因為物業服務中心并不在小區,距離小區有一段距離,朋友準備先把空調運進去,等運進去之後再交押金安裝。

不過物業怎麼都不肯放行,僵持了很長時間之後,負責搬運空調的師傅也不願意等下去。最後朋友通過向總部舉報的方式才解決問題,物業方面才願意道歉,幫忙把空調搬到家裡。雖然物業最後道歉了,但是也給朋友帶來了很不好的居住體驗,同時也耽誤了将近一天的時間。

從這件事情我們就可以看出,業主在小區真的沒有地位,連運送空調到自己家裡的權利都沒有。因為朋友所在的小區是知名的物業公司,可以向總部投訴,如果是一些小物業公司,恐怕連投訴的機會都沒有,隻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現在全國的物業管理新規(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2

基于目前的物業現狀,物業真的應該取消嗎?筆者認為,雖然有部分物業給業主帶來不好的居住體驗,但是物業還是有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沒有物業管理的話,小區的生活環境将會變得一團糟,因此筆者認為物業不應該取消。

隻不過對于購房者來說,在買房的時候應該提前了解物業公司的情況,對于物業服務水平有大緻的了解,争取在買房的時候就購買物業服務水平比較好的房子。對于那些已經買房的人來說,如果已經遇到物業服務水平不好的情況該怎麼辦呢?事實上從2021年開始,《民法典》就已經正式實施,其中有一些關于物業的新規定,業主将會迎來3個新權益,這些新權益可以幫助業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業主擁有更換物業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是這樣規定的: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利依法更換。

大多數情況下,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小區的物業就已經被确定,因為開發商在建設房子的時候就已經和物業公司有合作,确定了小區的物業管理。不過這種物業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物業公司并不是業主聘請的,而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的聘請的,這類物業的服務水平可能稍微差一點。

如果購房者不幸遇到服務态度很差的物業公司,在實際居住的時候必然會體驗到很差的居住體驗。而《民法典》中的新規定賦予了業主更多的權利,業主有更換物業管理人的權利,隻要業主能聯合起來,就可以成功更換物業。

其實更換物業不僅僅是業主的權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朝着更好的方向發展。當業主擁有更換物業的權利的時候,必然會有部分物業服務很差的物業被淘汰,物業之間的競争力也會越來越大,物業公司也會想辦法提高服務水平來争取自己不被淘汰。

現在全國的物業管理新規(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3

第二:業主擁有公共部分産生的收益的歸屬。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确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公共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

我們在乘坐電梯的時候通常會看到電梯裡面有廣告,這些廣告會持續産生收益。除了電梯中的廣告收益,小區中很多公共設施都會産生收益,比如小區地面停車位出租産生的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店鋪出租産生的收益等,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後,剩下的錢歸全體業主共有。

至于如何利用這些收益,相信不同的小區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小區把這些錢當做小區的維修基金,這樣業主就可以在維修方面省很多錢;也有一些小區選擇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業主,雖然公共區域産生的收益并不低,但是實際分給每一位業主的話,每個家庭分不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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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并且優先滿足業主需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有明确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并且在第二百七十六條中提到,這些車位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小區内的車位有很多類型,比如擁有産權的産權車位,這類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購房者可以通過購買車位獲得車位的産權,産權年限和商品房年限以上都是70年。還有就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的産權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業主,不過業主可以進行20年長租,很多人說的20年産權車位其實就是人防車位,購買的本質也是長租。

另外就是小區的一些公共停車位,這些停車位要麼占用公共道路,要麼占用小區的一些公共場所,而這些停車位其實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雖然可以将停車位出租出去,但是出租停車位産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并且對于這類停車位,業主擁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現在全國的物業管理新規(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5

可以這樣說,業主在獲得這3個新權益之後,在與物業的關系中不會再處于被動的地位,可以合理使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這些新規定對于物業公司也有很強的規範作用。

關于《民法典》中3個物業的新權益,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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