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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線全知道第二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4 06:09:28
01 通則部分

開篇語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将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該标準代替GB 5768.2—2009。本系列文章共分通則部分、禁令标志部分、指示标志部分、警告标志部分、指路标志部分五個部分,本文重點闡述新舊标準通則部分的變化情況及新國标适用的注意事項。為方便叙述與閱讀,文中GB 5768.2—2022表述為“2022版”,GB 5768.2—2009表述為“2009版”。

2022版标準主要變化

總體變化

新國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文件、通則、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旅遊區标志、告示标志、輔助标志、附錄。與2009版比較主要變化有:一是調整了文本目錄編排順序,按必須遵守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非必須遵守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旅遊區标志、告示标志、輔助标志進行排列,突出了必須遵守标志的重要性。二是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由指路标志的兩節修改為相對獨立的兩章。三是增加了交通标志字體、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設置示例、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示例和旅遊區标志設置示例等附錄。

“通則”部分的變化

1新增部分

☞ 增加了交通标志應符合的原則

根據2022版4.1.2規定,道路交通标志的設置應結合交通标線、信号燈等設施,使道路使用者能夠合法而有效地使用道路,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a)需要性,滿足道路使用者需求;

b)醒目性,引起道路使用者關注;

c)易讀性,傳遞明确、簡潔的含義;

d)遵守性,獲得道路使用者的遵從;

e)人因性,給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應提供充足的時間。

從這五大原則内容看,參考了美國《統一交通控制設施手冊》(MUTCD),也是交通控制設施設置的基本原則。

☞ 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線不應與信号燈矛盾的要求

2022版4.1.5規定:“标志和标線配合使用時,應含義一緻、互為補充,不應産生歧義,并與其他設施相協調,不應與信号燈矛盾”。交通信号燈是控制交叉路口通行權的交通管理設施,其顯示的信号與道路交通标志、标線等其他交通信号的統一性、指向唯一性,是通行權有效分配的根本保障,但在管理實踐中标志标線與交通信号燈相矛盾的問題相對突顯,也容易造成嚴重後果,所以特别強調了“不應與信号燈矛盾”。

☞ 增加了标志上文字種數規定

2022版4.5.1c)規定:“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少數民族文字。标志上文字不應超過2種”,2009版3.7.1規定:“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文字”,沒有文字種數要求,但在管理實踐中,文字種類過多影響标志版面大小尺寸、字高的選取,也影響有效認讀。

☞ 增加了标志尺寸選取規定

一是部分禁令标志和警告标志尺寸可增大。根據2022版表7《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尺寸與速度的關系》及表8《警告标志尺寸與速度的關系》規定,禁令标志中的停車讓行标志、減速讓行标志,警告标志中的急彎路标志、反向彎路标志、連續彎路标志、陡坡标志、連續下坡标志、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兒童标志、注意非機動車标志、注意電動自行車标志設置在單向兩車道及以上的道路時,尺寸可選取較大值。二是增加了旅遊符号标志最小尺寸的規定。2022版4.6.4增加了“速度低、交通量小的道路上可采用 45cmX45cm”規定,有利于提高旅遊區标志的統一性和認讀性。

☞ 增加了部分字符高度增大的規定

一是增加了阿拉伯數字小數點之後數字的字高規定。二是增加了指路标志字高可增大的規定。增大字符高度有利于提高标志的認讀,尤其是多車道路段,可通過增大字高以抵消因視角、大型車輛遮擋等因素對标志認讀帶來的不利影響,将大大降低因駕駛人未及時獲取出口指路信息而采取緊急變更車道、車道停車、倒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交通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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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果阿拉伯數字“3”為漢字高“h”,則“5”的大小應為1/2〜2/3h

☞ 增加了隧道内指路标志字高選取、設置形式的規定

2022版4.6.8規定:“設置于隧道内的指路标志,字高按設計速度或限制速度選取。淨空受限時,經論證可減少信息或将一塊标志内容合理拆分設置”。這一規定為隧道内标志特殊化處理提供了國家标準的依據,更加有利于開展因地制宜設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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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隧道内拆分的指路标志

☞ 增加了标志闆背面的使用要求

一是不應作宣傳廣告等用途。2022版4.9.7規定:“标志闆背面不應用作宣傳、廣告,應為灰色、黑色或金屬原色并避免眩光”。二是可在标志闆背面粘貼交通标志管理信息。4.9.8規定:“标志安裝時,可在标志闆背面或立柱上粘貼标志管理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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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将被禁止的标志牌使用情形

☞ 增加了标志闆縫隙的規定

2022版4.10.2規定:“結合版面文字或圖形排列,安裝在支撐結構上的标志闆可留不大于10cm的縫隙(如圖4),但應注意縫隙不宜留在文字、圖案等上,并應避免逆光環境下影響視認。也可采用其他便于運輸、安裝但不影響标志視認的措施”。這一規定将在不影響标志視認性的基礎上,降低風載、優化标志結構及标志支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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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标志闆縫隙示例

2修改部分

☞ 修改了主标志的分類

主标志由2009版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遊區标志、作業區标志、告示标志7類,修改為2022版的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旅遊區标志、告示标志6類,取消了作業區标志類别,将“施工标志”作為臨時性标志的一種;根據2009版9.1.1規定,作業區标志為用于作業區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為一類标志。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作為另一種臨時性标志(如圖5),熒光粉紅色為标志底色。根據這一規定,警告标志的底色由黃色、熒光黃、熒光黃綠三種增加到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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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作為另一種臨時性标志

☞ 修改了标志安裝角度

與2009版比較,2022版主要對路側禁令和指示标志安裝角度進行了修改(圖6),明确了路側标志應盡可能與道路中線垂直或與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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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009版、2022版标志安裝角度規定對比

☞ 修改了标志設置高度要求

根據2022版4.8.11規定,除臨時性标志外,沒有路緣石的道路路側标志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有路緣石的道路路側标志下邊緣距路緣石頂面的高度一般為150cm〜250cm 。與2009版比較,增加了标志下邊緣距路緣石頂面的淨高計算方法“線形誘導标志”的設置高度規定

☞ 修改了警告标志前置距離的一般值

2022版4.8.8與2009年3.10.1比較有兩方面的變化:一是修改了條件A與條件B的适用情形。把道路使用者可能停車後通過警告地點的情形(速度減到0)劃歸為條件B,單列了條件A作為交通量較大時,道路使用者可能減速,同時伴随變換車道等操作通過警告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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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2022版标準文本中的表9警告标志前置距離一般值

☞ 修改了标志照明安裝位置

2022版突出了“單面顯示”“雙面顯示”,明确了外部照明光源安裝于“外部下前方”的規定,與2009版“安裝于标志上部”比較有較大變化。

☞ 修改了标志形狀描述

與2009版比較,2022版将“八角形”修改為“正八邊形”,并進一步明确用于“用于禁令标志中的停車讓行标志”,“方形”修改為“矩形”,明确了包括正方形和長方形。

3取消部分

删除了标志闆構造部分。具體為2009版3.15.2、3.15.5規定,标志闆構造部分主要介紹闆材、顔色、形狀,标志立柱選材、形狀、斷面尺寸、連接方式及基礎等内容。新修訂的《道路交通标志闆及支撐件》GB/T23827-2021已于2022年5月1日實施,其中标志闆構造等技術内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新舊标準的适用

适用範圍

2022版規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标志”。删除了2009版中“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停車場等設置的交通标志可參照執行”的表述,删除了本标準文件作為交通标志的“制作、檢測”的依據

過渡期使用

2022版4.9.1規定:“本文件自實施之日起,凡新設(改設)的交通标志應按本文件規定實施,已按本文件上一版本設置的交通标志應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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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交通安全設施各類設備使用年限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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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

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文 / 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務技術三級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 程金良)

02禁令标志部分

前 言

禁令标志作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中必須遵守标志,本次修訂将其在文本中的排序從第二變更為第一序位,一定程度彰顯了其重要性。禁令标志是道路主管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應用最多的标志種類,作為道路使用者而言,其主要功能是解決哪些“不能走”的問題,是有效開展道路交通組織和落實相關通行規則的保障性設施。本文主要對新舊版标準中的“禁令标志”進行比較分析,結合筆者的理解,重點闡述新舊标準的異同,通過标志歸類、新增部分、修改部分、删除部分進行。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禁令标志概況

基本含義及構成

禁令标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應解除的含義,道路使用者應嚴格遵守。該标志的構成色有:白色、黑色、紅色、藍色。圖案一般為白底、紅圈、紅杠、黑圖形,圖形壓杆(圖形疊于杆之上)。采用文字方式的禁令标志,為白底、紅圈、紅杠、黑文字,形狀為圓形或矩形。

主要分類

新頒布的國家标準2022版中禁令标志共48種。為方便理解與記憶,可以把禁令标志分成5類。

◆ 與道路優先通行權相關标志:停車讓行、減速讓行、會車讓行标志等3種

◆ 與道路通行權相關标志:禁止通行、禁止駛入、禁止機動車駛入、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駛入、禁止載貨汽車駛入、禁止挂車半挂車駛入、禁止拖拉機駛入、禁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駛入、禁止摩托車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進入、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禁止畜力車進入、禁止三輪車駛入、禁止人力(客、貨)三輪車進入、禁止人力車進入、禁止行人進入、禁止某兩種車輛駛入、禁止運輸危險物品車輛駛入标志等20種

◆ 與某方向通行權相關标志:禁止向左(或向右)轉彎、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和向右轉彎、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或直行和向右轉彎)、禁止掉頭标志等7種

◆ 與交通管理措施相關标志:禁止超車、解除禁止超車、禁止車輛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禁止鳴喇叭、停車檢查、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區域禁止(或限制)及解除标志等14種

◆ 與道路條件限制相關标志:限制寬度、限制高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标志等4種

2022版标準主要變化

總體變化

與2009版相比,2022版中禁令标志新增1種,取消1種,修改8種。新增了禁止電動自行車駛入标志,取消了海關标志。部分圖案修改了箭頭的箭杆形狀,使之更符合道路線形形狀(圖1)。

道路交通标志标線全知道第二版(新舊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11

圖1:2022版與2009版箭杆形狀對比

具體變化

1新增部分

☞ 新增了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标志

2022版5.15規定:“表示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設在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路段的入口處”(圖2)。電動自行車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很高的使用率,與用“自行車”作為主圖案的非機動車标志比較,電動自行車專用标志指向性更具體,效果更明顯,也将為交通組織增加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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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禁15)

2修改部分

☞ 修改了“停車讓行标志”設置位置和附錄

2022版5.2規定:“停車讓行标志設置位置宜靠近停車讓行标線,當路口設有人行橫道線時,停車讓行标志應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距離人行橫道線邊緣2m~3m,并不應妨礙交叉口通視三角區視距”(圖3), 2009版沒有關于設置位置的具體規定。這将進一步規範和統一标志的設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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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了“減速讓行标志”(圖4)設置位置和附錄

2022版5.3規定:“減速讓行标志設置位置宜靠近減速讓行标線,當路口設有人行橫道線時,應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距離人行橫道線邊緣2m〜3m,并不應妨礙交叉口通視三角區視距”,2022版進一步明确了标志設置的位置,也将進一步規範和統一該标志的設置。但這裡應避免一個誤區,即“在斑馬線前設置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标志”。為什麼說是一個誤區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據此,在人行橫道前有法定的“減速讓行”和“停車讓行”兩種情形,如果單設置了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的标志,對駕駛人有誤導之嫌,情況嚴重的,還會帶來法律風險,因此在斑馬線前設置減速讓行(或停車讓行)标志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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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減速讓行(禁2)

新标準還修訂了資料性附錄《停車讓行标志與減速讓行标志設置條件》中“應設置減速讓行标志”的情形:

◆ 2009版中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幹道合流處”修改為“加速車道長度或視距不足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要幹道彙入交通流的合流處”,增加了“城市快速路”,同時增加了設置減速讓行标志的前提條件,即“加速車道長度或視距不足的”,以減少标志的設置;

增加了“環島交叉口的所有入口處”設置該标志的前提條件為“非信号控制的”;

删除了“橫穿中央分隔帶超過9m的道路或分離式路基的道路時,在橫穿第一側道路前設置停車讓行标志,而在橫穿第二側道路前設置減速讓行标志”的規定。

☞ 修改“禁止大型(或小型)客車駛入标志”名稱為“禁止大型(或小型)載客汽車駛入标志”,修改了客車圖案

與“客車”定義比較,“載客汽車”更突出從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人員的功能,且“載客汽車”是大類,包括了“客車”和“乘用車”,所以該标志用“載客汽車”更準确、全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号牌》GA36—2018及《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規定,9座以上(不包括本數)的中型載客汽車、大型載客汽車适用“大型汽車号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黃牌照”,可以适用此标志的“大型載客汽車”情形;9座以下(包括本數)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即“乘用車”,适用“小型汽車号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藍牌照”,可以适用此标志的“小型載客汽車”情形。

因此,删除了2009版的備注内容:“小型客車含十一座以下面包車、七座以下商務車及小轎車”。與2009版比較,2022版圖案中大客車前側窗下緣距地端上收,小客車輪廓部分改為棱角分明、輪胎側面改為全黑(圖5),使标志圖案更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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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禁止大型載客汽車駛入、禁止小型載客汽車駛入 2022版(禁7、禁8)與2009版(禁9、禁10)對比

☞ 修改了“禁止載貨汽車駛入标志”的含義

2022版5.9規定:“表示禁止載貨汽車駛入,含載貨專項作業車。設在禁止載貨汽車和載貨專項作業車駛入路段的入口處。對駛入的載貨汽車和載貨專項作業車有載質量限制或其他限制時,應用輔助标志說明”。增加了“含載貨專項作業車”,此類車輛外形尺寸、底盤結構、動力配置、排放等指标均為載貨汽車的特征(圖6),将其歸為一類有利于道路交通組織和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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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載貨專項作業車

☞ 修改了“禁止挂車、半挂車駛入标志”的圖形

與2009版比較,2022版禁止挂車、半挂車駛入标志的挂車圖案由堆疊式貨物改為櫃式車廂(圖7),同時增加了牽引車部分,成為一輛完整的貨車,更符合實際情況。對挂車具體車型可輔助說明,根據《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7,挂車分為:牽引杆挂車(全挂車)、中置軸挂車、半挂車、旅居挂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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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禁止挂車、半挂車駛入 2022版(禁10)與2009版(禁11)對比

☞ “禁止電動三輪車駛入标志”名稱修改為“禁止三輪車駛入标志”

2022版5.17規定:“表示禁止三輪車駛入”,2009版5.9規定:“表示禁止電動三輪車駛入”。擴大了三輪車标志外延,更好地與“禁止人力三輪車(客、貨)駛入”區分,方便管理(圖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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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禁止三輪車駛入 2022版(禁17)與2009版(禁8)對比

☞ 修改了“禁止停車标志”“禁止長時停車标志”名稱及設置要求

一是“禁止停車标志”名稱修改為“禁止車輛停放标志”,“禁止長時停車标志”名稱修改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标志”,兩個标志名稱的修改都突出了車輛“停放”的概念;

二是2022版5.29規定:“(禁止車輛停放标志)表示在限定的範圍内,禁止一切車輛停、放,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與2009版比較,增加了“無論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的适用條件;

三是都增加了标志與行車方向成30°〜45°的設置規定;

四是修改了表示範圍的禁止車輛停放标志設置示例(圖9),表示禁止範圍的一組三塊标志的中間一塊設置角度由與行車方向平行修改為與行車方向成30°〜45° 設置,增加了輔助标志内容為“結束”的禁止車輛停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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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禁止車輛停放标志設置示例 2022版與2009版對比

☞ 修改了“停車檢查标志”輔加說明方式,增加了口岸檢査示例

2022版5.38規定:“表示機動車應停車接受檢査。設在需要機動車停車接受檢査的地點。有車種規定、停車檢查的原因時,應用輔助标志或在标志上附加說明,保持橫杠不變”,圖10表示機動車需停車接受口岸檢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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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口岸停車檢查标志示例

3取消部分

取消了“海關标志”。表示道路前方是海關(口岸),所有機動車應停車後方可通過。設在道路上機動車需停車接受海關檢查方可通過的地點(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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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海關(禁42)

新版标志的适用

就禁令标志部分而言,在新舊版本交通标志共同存續期間,對标志版面修改較大的,和适用條件變化大的禁令标志建議優先更換,用于執法的不符合尺寸大小的标志,應及時更換。種類新增的标志,可以根據需要增設。已取消的标志在新标準實施後根據情況逐步拆除,按照2009版設置的讓行标志,在2022版附錄F《停車讓行标志與減速讓行标志設置條件》中屬于已删除情形的,應及時拆除。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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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線全知道第二版(新舊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26

參考文獻: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

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文 / 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務技術三級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 程金良)

來源:交通言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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