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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壓骨折現象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9 22:08:27

手指被壓骨折現象(手指被機器弄骨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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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姐是某機械X公司的生産工,在腳輪部門從事沖壓工,在工作過程中見模具移位,她就用手擺正,結果右手食指被機器弄傷,被診斷為食指中遠節骨折并損傷,于是王大姐想着反正是工傷于是就住院治療6天,住院醫療費5067.81元,此款X公司已支付。出院後王大姐在某某醫院進行門診治療,産生門診醫療費480.44元。同月,廣東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王大姐的傷殘程度作出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王大姐發生事故前的月工資平均是4000元。因受傷向X公司索賠未果,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我們作為法律人,應該怎樣來分析該案呢,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本案系侵權案,屬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及本案責任應如何承擔呢?

關于王大姐損失的應如何确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33條人身損害賠償金 =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 營養費 殘疾賠償金( 鑒定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撫養人生活費] 後續醫療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維護費) 住宿費 (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 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及按照《民法典》侵權編的規定,我們可以确定出:

1、醫療費5548.25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确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的規定,依據王大姐提供有效的出院記錄、疾病證明書、病曆、醫療收費票據及在庭審中雙方确認X公司已支付王大姐住院醫療費5067.81元的事實,那麼我們可以認定王大姐醫療費為5548.25元(含住院醫療費5067.81元、門診醫療費480.44元)。

2、住院夥食補助費應該怎麼計算呢?按照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标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

3、關于護理費的确定,根據相關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标準分别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關于誤工費的确定,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賠償金的确定。王大姐被鑒定為一項十級傷殘,其居住城鎮,故賠償金應按本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0元/年,從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為60385.80元(30192.90元/年×20年×10%=60385.80元)。

6、司法鑒定費2000元有王大姐提供的鑒定費發票證實。

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根據相關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王大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但王大姐在操作中存在操作違規情形,沒有按照X公司生産的安全規章操作,根據相關法規應減輕X公司的責任,綜合傷殘程度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酌情計算。

8、交通費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王大姐沒有提交相應的交通費發票,但考慮王大姐就醫和進行傷殘鑒定的實際情況,對交通費應酌情認定計算 或交相關部門看是否能夠進行補考。

9、營養費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某某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明王大姐需加強營養,可以計算出營養費的确定。

關于王大姐、XX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王大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X公司雇請王大姐工作,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也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王大姐是提供勞務一方,X公司是接受勞務一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大姐在工作中用手移正模具,違反《沖壓工安全操作規程》,其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X公司的責任,故此對于王大姐的損害X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不按規章進行操作發生工傷時,并不一定全部由公司擔當主要負責。

文:羽淩晨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問題,如有錯漏請關注本作者進行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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