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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支付結算制度總結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10:06:45

初級會計支付結算制度總結?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二),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初級會計支付結算制度總結?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初級會計支付結算制度總結(會計初級職稱第二章)1

初級會計支付結算制度總結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二)

【金牌要點一】票據行為

一、含義: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二、出票行為:

1. 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 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确,不影響票據效力。

3. 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産生票據效力的事頂

4. 記載不産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記載不産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二、背書行為:

必須記載事項

1. 被背書人名稱

2.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

3. 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三、承兌行為:

承兌效力:

1. 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

2.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 付款人承兌彙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行為:

1. 保證:

(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2)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票據保證有效;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範圍内提供票據保證,保證有效

2.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1)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2)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記憶王】

出票附有條件:票據無效

背書附有條件: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承兌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附有條件: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金牌要點二】票據追索

适用情形:

1. 到期後追索: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 到期前追索:

(1)彙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金牌要點三】銀行彙票

一、概念:

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付款人:

出票銀行

三、使用:

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彙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提示】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彙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四、背書:

(1)銀行彙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2)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彙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适用:

單位和個人

【提示】

(1)銀行彙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金牌要點四】商業彙票的貼現:

一、貼現條件:

票據未到期;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持票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二、貼現金額的計算:

(1)同城:貼現利息=票面金額X日貼現利潤X天數

(2)異地:貼現利息=票面金額X日貼現利潤X(天數 3)

(3)實付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利息

【金牌要點五】商業彙票的提示付款

1. 商業彙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彙票到期日起10日

2.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

【提示】

紙質商業彙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金牌要點六】銀行本票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3.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金牌要點七】支票

一、種類

1. 現金支票:隻能用于支取現金

2. 轉賬支票:隻能用于轉賬

3. 普通支票:

(1)支票上未印有“現金”和“轉賬”字樣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現金和轉賬;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隻能用于轉賬,不可支取現金

【提示】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授權補記事項是支票獨有的。

(2)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财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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