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當期損益,當然在當期就最終轉入了“本年利潤”。
而計入“制造費用”,還需要通過産品核算的歸集與分配程序,先轉入“生産成本”,其次再轉入“産成品”,最後等到産品銷售或其他用途耗用後,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費用等,當然最終也是轉入了“本年利潤”。前述的過程,可能是在一個會計期間完成,也可能是多個會計期間完成。
計入當期損益,屬于費用化;計入“制造費用”或“生産成本”,屬于資本化。因此,二者性質上不同,對于會計利潤的影響可能存在時間差異。
由于對于費用化與資本化的區分,在稅務方面并沒有做明确規定,稅務處理在沒有明确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會計處理結果執行。因此,對于停工損失的稅務處理在滿足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會計處理執行的。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也規定,對于實際發生的資産損失,隻有會計上已經做了損失處理的年度才能申報扣除。
因此,對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停工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可以在當年度按照規定申報扣除;對于資本化的,隻能等到産品被耗用或銷售後,才能按照規定申報扣除,如果當年度産品沒有被耗用或銷售的,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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