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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對兼職有什麼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09:37:30

勞動仲裁對兼職有什麼規定?新京報快訊(記者吳為)9月27日夜間,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發布官方聲明: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離職前須在所内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其是在脫密期内自行離所,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勞動仲裁對兼職有什麼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勞動仲裁對兼職有什麼規定(北大勞動法專家)1

勞動仲裁對兼職有什麼規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吳為)9月27日夜間,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發布官方聲明: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離職前須在所内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其是在脫密期内自行離所。

對于張小平在脫密期離崗一事,北京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閻天表示,如果勞動者接觸到了國家秘密,又在脫密期擅自離開崗位,這是違法的行為。

國企央企職工接觸國家秘密 應按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閻天介紹,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有遵守協議的義務。但即使沒有簽保密協議,勞動者在工作中所知曉的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是要保密的。

“有約定的保密制度,也有法律保障的保密制度。”閻天介紹,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也包括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同時,聘用合同會有更多的限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僅會接觸商業秘密,還會接觸到國家秘密。這時,人事管理上就會有脫密期的制度。

“如果勞動者違反脫密期的規定,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不放他走。”閻天表示。如果勞動者接觸到了國家秘密,又在脫密期擅自離開崗位,這是違法的行為。

此事中,在脫密期内已經擅離崗位的張小平,對于他未來的就業行為是否有約束?閻天介紹,我國保密法對脫密期内就業有過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何為“不得違反規定就業”?閻天解釋,保密法表述的這個規定可以是政府的規章,也可以是企業的規定。“航天系統肯定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如果張小平在航天系統工作期間接觸到了國家秘密,那就應該按照國企的規定,對他的就業進行限制。”閻天說。

保密協議如涉“競業限制” 辭職後不得進入同行業工作

此外,如果保密協議涉及“競業限制”,勞動者在就業時還應遵守相關規定。

在北京市人社局2016年公布的勞動糾紛案件中有一起“競業限制”的案例。蘭某原為某網絡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數據分析工作。他與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明确,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内,他不得到與公司生産或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蘭某後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辭職當日即作為股東與另外兩人注冊成立了與該網絡公司從事同類業務的公司。後來,蘭某原來工作的網絡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蘭某離職當日即設立同類業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故應當向某網絡公司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北京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勞動者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除了支付違約金外,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用人單位還有權要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不過,該負責人也表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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