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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1 10:16:26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一、除斥期間的概念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若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該期間屆滿時民事權利消滅具有如下特點:(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适用依據;(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間)1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

一、除斥期間的概念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若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該期間屆滿時民事權利消滅。具有如下特點:(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适用依據;(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因受遺贈人的違法行為緻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内行使。

二、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根據該規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均具有行使期限。當事人若收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對解除合同持有異議,則應當在約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訴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關于法定解除權及解除權行使期限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是關于法定解除權行使的規定。

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有相應的表述:“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但該司法解釋針對《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作的解釋,并不涵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設定的全部内容。

(二)關于約定解除權及解除權行使期限問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況下,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應以解除權一方的相對方催告為計算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前提,非經相對人催告,解除權行使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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