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去年12月31日以前核準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須每年在當年1月3日至3月31日攜帶營業執照正、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領取、填寫《個體工商戶驗照登記表》,辦理驗照手續。
逾期未驗照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将依法予以處罰。因未參加驗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原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将通過公告欄發布聽證、吊銷公告。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将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其投資、登記行為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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