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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強積金如何取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3:11:34

随着内地發展的機會增多,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決定長居内地生活,最近筆者接到一個咨詢,如果不再打算回香港工作,那麼先前在香港繳納的強積金是否要到退休才能提取?今天筆者就跟大家分享提前提取強積金的要求與手續。

一、什麼是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MPF),是香港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于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并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雇員參與。雇主及雇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基金。一般情況下,雇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強積金是計劃成員退休生活的重要财政來源之一。為确保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獲得充分保障,所有強積金計劃均由強積金受托人管理,香港目前有15家獲核準的強積金受托人。

二、退休時處理強積金的規定

香港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年滿65歲(符合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除外)才可提取由強制性供款和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累積的強積金。

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可選擇以下其中一個方法處理強積金:

1、分期提取

2、一筆過提取

3、保留在強積金計劃内繼續投資

香港強積金如何取出(港人長居内地如何提前提取強積金)1

三、提早提取強積金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

1、提早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并已終止所有受雇及自雇工作,并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雇或自雇。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2、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将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托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3、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計劃成員永久不适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并提供由注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4、罹患末期疾病

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并提供由注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5、小額結餘

計劃成員隻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内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計劃成員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雇或自雇。

6、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産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産代理人或遺産管理官提出申索。

四、取回強積金步驟

1、登入積金局官網下載并填妥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托人索取表格。

2、填妥表格并準備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3、将表格連同文件交予受托人

4、受托人收妥文件的30日内支付強積金戶口内的累積權益

香港強積金如何取出(港人長居内地如何提前提取強積金)2

五、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基于“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理由而提取強積金,應向各個别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托人提交以下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基于永久性地離開香港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3、法定聲明表格

4、令受托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準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一般而言,香港法例隻容許計劃成員自己提出申請,不得授權他人代為處理。

六、關于法定聲明的注意事項

如計劃成員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并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但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并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适用):(1)公證人;或(2)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3)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如計劃成員打算長居内地,不再回香港工作,且目前已長居内地,根據筆者曾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計劃成員可尋求内地的律師就“簽署法定聲明”該行為做一個律師見證,并将港澳居民居住證作為見證文書的附件,随後将該見證書連同其他所需文件提交予受托人。

七、結語

但由于強積金獲核準的受托人多達15家,上述個案操作是否适用于每個受托人,仍以受托人具體審核為準,建議計劃成員在辦理律師見證前先咨詢拟提取強積金的受托人是否接受該形式的提交。

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我是你們戴着口罩眼鏡起霧的小林律師,我們下期再見,拜了個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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