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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賃條例征求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12:20:13

北京住房租賃條例征求稿?《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不僅在房屋出租标準、租金和押金安全等方面作出詳細約束,還明确了中介機構和長租機構的資質區别,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北京住房租賃條例征求稿?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北京住房租賃條例征求稿(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正式施行)1

北京住房租賃條例征求稿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不僅在房屋出租标準、租金和押金安全等方面作出詳細約束,還明确了中介機構和長租機構的資質區别。

對此,《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了北京房地産中介行業協會秘書長趙慶祥。他表示,《條例》是住房租賃行業地方性法規,是北京市率先交出的民生答卷,不僅将保障承租人權益擺在重要位置,還推動了北京住房租賃市場持續向“機構化、專業化”邁進。

趙慶祥表示,《條例》明确房屋出租的條件,要求出租住房應當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條件,符合建築、消防、室内裝修相關規定,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在簽約前應将房屋狀況特别是裝修完成時間告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知情權。

在資金監管方面,趙慶祥介紹,《條例》明确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

“《條例》首次對從事轉租業務的運營主體、經營資質作出明确要求。”趙慶祥表示,《條例》指出,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範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條例》明确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務。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但不能賺取租金差價。

趙慶祥表示,“房地産經紀機構”多指傳統中介機構,僅作房源信息發布和居間撮合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則主要以長租機構為代表,提供“出租委托-租期服務”的全流程管理業務。從資質源頭對二者作出明确的區隔界定,租房市場将向規範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趙慶祥認為,将長租機構和中介機構在資質上作出明确區分,體現出主管部門将對租房市場進行細分管理,不同機構各司其職,滿足不同用戶的出租和租房需求,多元化完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以自如為例,自如作為有“住房租賃”資質可從事轉租業務的專業機構,其核心價值在于與業主、租客達成長遠合作模式并持續提供相應服務。而“房地産經紀機構”普遍是指傳統中介機構,本質業務是提供居間撮合服務,僅接受出租人委托進行房源發布和推薦。換言之,中介機構在引導出租人與承租人完成單次即時交易、簽訂租房合同并收取中介費用後,即完成所有服務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條例》正式施行,傳統的租房市場亂象将在法律層面進行更嚴格的監管和處罰,“二房東、黑中介”等也将被逐步取締。趙慶祥表示,《條例》有利于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引導房東、租客群體在出租、租房時甄别真僞,選擇有資質、更正規的住房租賃企業,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讓租住群體租的安心、住的滿意,是城市留住人才、維護社會穩定、助力區域經濟發展的必答題。”趙慶祥指出,《條例》是北京市率先交出的民生答卷,将推動北京住房租賃市場持續向“機構化、專業化”邁進。相關長租機構應以審慎态度,在《條例》要求的基礎上,立足長遠、規範發展。

作者:□記者 梁倩 北京報道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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