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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賣使用權養老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6:21:09

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時用房産作抵押的事情并不罕見,但60多歲的李某無論如何也沒想到,在向人借款30萬元後,僅過兩個多月,她名下價值300多萬元的房子就被以102萬元的價格賣出,她本人還被訴至法院要求辦理過戶。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原來,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夏某借了30萬元,借期為兩個月。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将名下一套價值300餘萬元的房屋抵押給夏某,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夏某為了保證李某能夠按時還本付息,還要求李某與其簽訂委托書,委托夏某能夠以不低于100萬元的價值将李某房屋出賣給史某,并有權代替李某辦理過戶登記等全部房屋買賣手續。當日,雙方與史某前往公證處對委托書進行了公證。

兩個月後,借期屆滿,李某因故請求延期還款。但令她意外的是,夏某已經以李某的名義與史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成交價僅為102萬元。對此,李某反對。

不久之後,史某便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并承擔逾期過戶違約金15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夏某簽訂委托書的真實目的系擔保借款合同的履行,雙方并沒有委托買賣房屋的合意。而涉案房屋的交易價格僅為市場交易價的35%,明顯過低。夏某作為受托人,沒有充分考慮市場價值,将房屋以嚴重低于市場交易價值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史某,系利用被告李某的危困狀态,産生的法律後果顯失公平。

此外,李某在買賣合同簽訂後4日便告知原告史某其不同意賣房,而此時史某僅支付了10萬元房款。在李某解除委托書後,史某仍堅持繼續履行合同并向資金監管賬戶支付了剩餘房款,且史某從未到實地查看過房屋,對于房屋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的事實,未盡到一般買受人的審慎義務。

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史某的訴訟請求,夏某代被告李某與原告史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應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作出後,史某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賣使用權養老房(養老房緣何被賣)1

法官提示

老年朋友切勿輕信他人,切勿輕易用自己名下的“養老房”作抵押擔保,或者随意簽署涉及買賣房産的相關協議;如果确實有資金需求,最好征詢家屬意見,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辦理,避免與他人簽訂“不合理條約”;在簽署合同、協議、委托書、承諾書等法律文件之前,務必認真閱讀、理性思考,莫被他人鑽了空子。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鄭劍峰通訊員 童晶晶 趙媛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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