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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定金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9 21:27:58

2018-08-15 20:06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張卉卉 通訊員 房軒中

二手房定金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别(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要弄清)1

二手房買賣雙方利用定金合同來保障自己交易的安全是目前房地産交易的普遍做法,但由于房産交易的諸多不确定性、交易雙方的誠信指數不對等性、定金合同自身特殊性和複雜性及相關條款約定不明确等原因,容易出現定金合同糾紛。合同中定金、訂金、意向金有什麼區别?

黃先生相中了林女士位于杭州某區的一套房屋。今年2月,黃先生與林女士簽訂了購房意向合同,約定黃先生以120萬元的價格購買這套房屋,并約定7天後簽訂正式房屋轉讓合同,購房意向金為3萬元。合同簽訂當天,黃先生将意向金交付給了林女士。

第二天,林女士接到了另一個意向買家的電話,表示願意以126萬元的價格購買林女士的房屋。林女士很心動,聯系黃先生表示希望退還3萬元意向金,終止意向合同。

黃先生很氣憤,表示如果林女士不願意出售該房屋了,就按照定金規則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此時,林女士堅稱3萬元隻是訂金,無需雙倍償付。

住保房管部門工作人員提醒,二手房市場上涉及房屋買賣的定(訂)金合同多種多樣,許多購房者對于合同中意向金的含義和後果缺少認識。近期,因買家貸款失敗、買家不符合限購資格、賣家不願意賣等各種原因導緻二手房交易無法履行,要求退還意向金的訴求出現不少。

訂金與定金的區别

“定金”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隻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因為目前并沒有關于訂金的明文規定。“訂金”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别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隻需返還所收的訂金即可,無需雙倍償付。

二手房買賣時“意向金”的含義

首先,“意向金”與“訂金”一樣都不是法律概念。“意向金”究竟是訂金還是定金,關鍵在于意向合同中具體條款的約定。

如果意向合同中有意向金轉為定金或者約定一旦違約需要雙倍賠付等條款的,那麼該“意向金”就相當于“定金”的概念。買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賣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

如果意向合同中沒有寫明“定金”字樣或者沒有明确類定金義務的相關條款,那麼該“意向金”就不能理解為“定金”。如果無法根據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質的,可參考交易習慣确定其含義。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為各自的合法權益,建議廣大消費者在簽訂意向合同前,仔細确認定金、訂金、意向金,明确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簽訂購房意向合同時候,必須要謹慎核對相關條款内容,謹慎簽字,避免産生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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