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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具體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4:18:51

近期,梧州海事局查處了多起船舶不按規定進行進出港報告的違法行為,對違法船舶進行了行政處罰。有船員就喊冤了,“我們進出港口明明已經報告了呀,為什麼還要被處罰?”本期我們就以案釋法,結合具體案例為航運公司和船員朋友們解讀一下相關規定,事關大家的錢袋子,大家要認真學習哦。

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具體規定(船舶進出港報告)1

案例1

不按規定報告船舶吃水信息

2022年1月31日1057時,海事執法人員在長洲水利樞紐三四線船閘下引航道靠船墩水域對“貴港宏馳XXXX”船實施登輪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船本航次于1月29日由廣西貴港裝載2500噸水泥熟料計劃開往廣西梧州,船舶進出港報告系統裡申請船舶前後吃水均3.5米,實際該船船艏吃水4.0米,船艉吃水4.0米。“貴港宏馳XXXX”船進出内河港口,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給予罰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2

不按規定報告進出港信息

2022年02月14日1200時,“濱航XXXX”船在廣東廣州離港,目的港廣西梧州。02月16日1510時,海事執法人員電子巡航檢查時發現,該船在上一港離港前未向離泊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出港信息,此行為屬于進出内河港口,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3

不按規定報告船舶靠泊碼頭信息

2022年1月3日約0950時,“博運XXX”船在原五礦碼頭水域停泊時接受檢查,發現該船在原五礦碼頭裝載碎石,而該船本航次進出港報告申報泊位為城東碼頭,該船實際裝貨泊位與進出港報告系統申報泊位不符。該船該行為屬于未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4

不按規定時間報告進出港信息

2021年9月30日1300時,“貴港和順XXX”船經海事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船出港報告中預停靠泊位為梧州橫石角碼頭,但該船實際停靠泊位為西江大橋下遊的舊五礦碼頭。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船在9月22日已經抵達梧州,在9月29日才向梧州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沒有在抵港4小時前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船舶進出港報告小課堂

2021年9月1日,《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對船舶進出港報告情形、報告内容、報告時限、特殊報告情形、海事監管、航運企業主體責任等内容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下面是根據《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梳理出的船舶進出港報告常見問題及答案。

Q1:什麼是船舶進出港報告?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内發生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行為,适用本辦法。重點:增加了中國籍船舶進出“港外裝卸站”需要實施進出港報告的要求。港外裝卸站指處于某一港口水域港界外,可供船舶停泊、裝卸(含過駁)貨物的作業點或設施。

Q2:船舶存在哪些情形需向進行進出港報告?

1. 駛入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台、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的,應進行進港報告。

2. 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後駛出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台、裝卸站的,應進行出港報告。

Q3:船舶進行進出港報告應滿足什麼時間要求?

1.船舶應于4小時前向預計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在駛離的同時報告下一港進港信息。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抵達後立即報告出港信息。

2.重大活動期間,船舶應根據活動期間特殊要求進行進出港報告。

3.因無通信信号覆蓋導緻無法按照規定于4小時前通過信息平台或系統報告的,船舶應在通信信号恢複後立即報告,并注明原因。

Q4: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應包括哪些内容?

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航次動态信息:上一港/下一港、拟靠離泊港口及碼頭泊位或停泊位置、拟進出港時間、進出港船舶首/尾吃水。

2.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适任證号碼,無适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号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号碼。

3.客貨裝卸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4.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Q5:船舶進出港報告後還應注意些什麼?

1.當船舶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需要更正時,應當變更報告或撤銷後重新報告,并注明原因。

2.按規定須配備《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應将報告人、報告時間、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名稱、确認回執編号、變更報告内容(如有)等進出港報告信息如實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記載。

法律責任

1.船舶應當如實報告進出港信息,不得謊報、瞞報進出港信息,并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2.對存在謊報、瞞報船舶進出港信息、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内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報告不準确等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釋法說理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時,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适航狀态、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适任證書或者其他适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船舶進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信息來源|通航管理處

編輯|楊 薇

審核|宋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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