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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領域的律師值得去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4 06:09:09
我們做律師的時常可能感覺沒有業務可做。其實如果靜下心來研究一下,并不是沒有業務可做,而是有非常多的業務可做。為何我們做律師會有這種感覺?下面我就把這個道理說一下:一、這種現象叫做“熟視無睹”。

這些潛在的案件,我們做律師的日常的是看見的。可是他們有的這種思想意識,或者說即使是發現了問題,而沒有辦法去處理,所以就感覺到案件越來越少,自己就會感覺到沒有案件可做。那就會埋怨律師行業競争太激烈了 ,行業内太内卷了!這種律師向來不會從自身去找原因,而總是從外部找原因,那最終的結果肯定是自己要被淘汰的。

二、律師要站的高、看的遠思路開闊才會有發展前途。

律師怎樣才能站的高、看的遠?隻有腦袋中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才能站的高、看的遠。

如果律師腦袋空空焉,你懂什麼?!你會什麼?!

遠處看來是個真律師;近看,就是個稻草人。在谷地裡吓唬鳥;時間長了,鳥就不害怕了,可以站在頭頂上邊拉泡屎。

法律非常廣泛、複雜:憲法、立法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各類機關組織法、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訴訟法、刑法、刑訴法、民法典及相關商事法律、民事訴訟法及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各類司法解釋等等。那麼有幾位律師有心對于這些方面的法律進行潛心研究?隻有進行了潛心研究才會站得高、看得遠。

三、要善于發現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的漏洞。

有一種傾向不準律師針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的漏洞提出批評意見。我真不知道這些人的思想意識為何會成為這樣的?!意欲何為?!你這是為了國家好?還是為了國家不好?可見其用心險惡、卑鄙!那些人是不是應當再讀一遍憲法中規定公民權利部分的内容?你們算個屁!你們的嘴能大于憲法規定公民的權利嗎?!

正是因為國家已經頒布的法律中有不完善的地方才會不斷修改。

我發現有些司法解釋的規定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并且與立法法的規定相違背。

四、律師要發現法律事務中有很多漏洞,需要進行不斷完善。

不管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均存在認識錯誤方面的事情。隻有律師自己通過日常代理案件的修正,才可能逐步改變。

有關我們日常辦理的法律事務,那是要将法律規定與具體法律實務相結合的工作,有關商品房的法律事務就包括拆遷合同深入探讨的問題、拆遷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驗收的問題、交付的問題、房屋産權證書的問題物業服務的問題、婚姻登記時房屋登記的問題、彩禮的問題、婚姻期間财産的問題、婚外情财産贈予的問題、犯罪的附帶民事訴訟問題、行政違法行為與違法結果的問題等等一系列問題均需要深入探讨。

五、作為律師不要被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專家學者的解釋所苑圍。

法律規定律師必須遵守,這是肯定的。但是律師要深刻領會法律規定的本意,不能被表面意思所限制。法律的上一層就是憲法與立法法,從中找出根本的意思含義。

律師對于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學習,同時還要學習上位法律。我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時常存在司法解釋破位的情況 ,應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司法解釋與法律的本意是相矛盾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尤為明顯!本次進行了大量的修改,還是不錯的。基本能夠體現了立法的本意。

在海上勞務案件中我當初提出了與時人不同的法律觀點 ,盡管根據一審二審我方均敗訴,可是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關的司法解釋與我代理案件時的觀點是相同的。

我們作為律師的 , 日常聽法律專家的講座,特别是新的法律頒布時,或者是舊的法律修改的時候,我們确實也受益匪淺。可是,我們也不應當将專家學者的觀點奉為神明,他們的觀點當中也有很多錯誤的觀點,律師在學習的過程中要注意發現他們的錯誤觀點所在,進行深入分析。我這次代理案件過程中就提出來與專家學者不同的觀點,法官也覺得非常新奇!最終案件結果法官也采納了我的“奇談怪論”。

以上是我對于律師業務的探讨。裡邊肯定有自吹自擂的成分。你們也别笑話我,如果我不自吹自擂的,别人就沒有給我吹的。灑家也沒有錢雇個吹鼓手,也不會阿谀奉承讨得大人歡心來吹捧一下。不過沒有事,我也沒有自吹收入過百萬,也不用兌牛逼稅。我說的均是大實話,不存在不實宣傳一說。不管怎樣,喜歡我也好,不喜歡我也罷,我還是我自己。

哪個領域的律師值得去做(做律師有非常多的業務值得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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