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的是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明确規定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即使法律要求一夫一妻,但仍有部分人走上重婚的道路。
重婚想法顯然受到了封建觀念的影響。在封建社會中,因為重男輕女的存在,一人擁有多位妻妾是十分常見的現象。但現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則不符合正常道德倫理,也涉嫌違法犯罪。
針對多妻、多夫,我國直接關聯的罪名是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定重婚,有兩種形式:與他人有夫妻名義;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我們知道,是否有結婚證,能直接判斷二人之間的關系。因此,當一個人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另外一個人領了證,無論是否發生了夫妻之實,是否共同生活,都涉嫌觸犯重婚罪。
但很少有人去領兩份或多份結婚證,一般而言,都是手裡揣着一本,在外面沾花惹草。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為重婚,則需要确定對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能認定為重婚,如果兩人隻是臨時、短暫生活在一起,則難以構成犯罪。
那麼,發現配偶與他人暧昧不清,想要控告對方重婚,有哪些證據可以收集呢?首先,最重要的是确定對方是否領了結婚證,這是最有利、能直接證明重婚的證據。若沒有結婚證可證明,則需要收集書證、人證結合,才利于形成完整的證據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資料。在醫院進行手術或住院,比如産檢、分娩、領取出生證等,需要家屬簽名,這個能佐證二人對外宣稱是夫妻關系。
2.入戶資料。如果二人有了孩子,會涉及新生兒入戶問題,他們可能需要僞造結婚證,也會留下申報夫妻關系的表格等材料。
3.證人證明。兩人共同居住期間,保安、鄰居,乃至小區的監控視頻都能進行證明。
4.其他。結婚擺酒席的視頻與照片;涉及同居、重婚等内容的聊天記錄。一般來說,隻要能證明兩人是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非偶然發生的出軌),都有可能成為有力證據。
為了清楚說明犯罪、收集證據、定罪整個流程,這裡引入一個例子說明。假定小紅與小明是一對恩愛夫妻,二人粗茶淡飯十幾年,小明漸漸對小紅産生了嫌隙心理,萌發出另找一個的想法。他找到小紅要離婚,但未如願。這種情況下,小明離開家門,在外認識了芳芳,并與其共同生下了一個兒子。
小紅得知此事,找上兩人同居地址,拍下了屋内狀況,并錄下附近鄰居的證言。同時,她前往醫院申請要來産檢、分娩等相關家屬簽名。一切收集齊全之後,她将小明告至法院。最後,法院判處了小明有期徒刑。
上訴例子中,小明與小紅本身屬于夫妻關系,但小明背叛婚姻,與芳芳有了夫妻之實,還生下了孩子。在住院生産期間,他多次以新生兒父親的名義在醫囑上簽字,這将是小紅拿到的有力證據。于醫院而言,手術住院必然需要家屬簽字同意,所以想在這上面隐藏“夫妻關系”實在困難。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重婚者都會被立案、判刑。比如,上訴案例的小紅在婚後被他人看上,起了拐賣心思。結果将她賣到了與世隔絕的落後山區,與他人領證結婚。這種情況下,小紅客觀上有重婚的行為,但主觀上卻沒有重婚的故意,因此她的“二婚”是違背了本身意志、受他人強迫的結果,這不應構成重婚罪。
除了受他人強迫,不得不重婚這種例外情況,還存在一些同樣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一般不認為是犯罪。那麼,怎樣的情節才算輕微呢?這裡依舊用結為夫妻的小明、小紅作比。
小明存在嚴重家暴傾向,每次回家,對小紅拳打腳踢。小紅禁不住各種虐待,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逃出了家。在外地,她認識上溫柔的另一個人,并傾心結婚。可見,小紅主觀上存在重婚的故意,但她重婚的動機是擺脫暴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性明顯比較小,也不宜定罪。
情節輕微,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假定這次小紅與小明是一對老年夫妻,十分恩愛,生活幸福美滿。可天有不測風雲,發生了天災人禍,兩人被迫相隔兩地。其中,小紅無奈之下,跟逃亡的小程一同流浪謀生,二人迫于生計,不得已結為夫妻。盡管小明還健在,小紅屬于重婚,但天災人禍面前,人力渺小、難以避免,小紅的重婚實屬無奈之舉,社會危害不大,因此,也不會被定罪。
總而言之,重婚不被定罪隻是小概率事件,并不是每個人都會碰上一場天災,也不是每個人的婚姻都會産生不滿,遭受虐待。婚姻面前,還是應持有更多忠誠,否則,監獄就在盡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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