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遺囑怎麼立才有效?這恐怕是所有有訂立遺囑想法的人最關心的問題。誰都不希望費勁立下來的東西最終不能用,自己的意願實現不了。
所以,“實現意願”是訂立遺囑的目的,而“有效”則是訂立遺囑的目标。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合計六條,對遺囑的合法形式做了逐一規定——形式有效,是遺囑有效、能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
【六種遺囑形式的特點和基本要求】《民法典》規定的六種合法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其中,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錄音錄像遺囑是對原《繼承法》中“錄音遺囑”的調整(有人理解為取消了錄音遺囑,新增了錄音錄像遺囑。至于如何理解,不重要)。
在這裡通過對比的方式,僅從形式要求的角度,将六類遺囑的特點列示一下: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看出:
現在有很多家庭逐漸開始重視起遺囑在财産傳承中的作用。從個人角度,從形式上的選擇,給出的優先級順序是: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
其中,口頭遺囑沒有優先級。因為在危急時刻想起來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可能是唯一選擇;而在非危急時刻,口頭遺囑不适用。
簡單談談上述建議的理由:
第一優先級: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訂立最簡便,成本最低,不需要任何其他人參與,除了紙筆可能算花費之外,也沒有其他費用,隻要具備書寫能力即可。遺囑訂立并不需要掌握多深的法律知識,對文筆能力、造詞造句也沒有任何辭藻上的要求,能用文字把想法說清楚即可。
公證遺囑因為帶了“公證”兩個字,從安全性、專業性上總歸是有一些保障的。雖然《民法典》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但并不意味着公證遺囑失去它獨特的優勢。目前很多公證處訂立遺囑需要預約,而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證費,這一點需要注意。
第二優先級:代書遺囑、打印遺囑。
這兩種形式的遺囑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都屬于書面形式;二是都必須有見證人。尤其是“見證人”這個要求,可能會對遺囑人選擇這兩種形式造成比較大的困難。
代書遺囑在《繼承法》時代即作為明确、合法的遺囑形式,是經過三十餘年實踐驗證的,相對較為成熟。而打印遺囑正式作為合法形式始于《民法典》。是否存在判定上的模糊點,仍需要時間、案例驗證。
第三優先級:錄音錄像遺囑。
僅代表個人觀點:個人更加傾向于将錄音錄像視為其他遺囑形式訂立過程的證據。錄音錄像遺囑必須見證人。若找到合适的見證人,何不考慮采用白紙黑字的形式?包括遺囑的保存,電子存儲介質的穩定性問題、被編輯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關于遺囑形式,需要注意的三個特定問題】1.不要突破六種法定形式。
這裡提醒一下:現在市場上有不少所謂的專業遺囑訂立服務機構。明明白白、幹幹淨淨做生意,沒問題。但是,千萬不要被誤導——除以上六種形式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合法形式,諸如什麼律師見證遺囑、微信遺囑、互聯網遺囑等等,要麼聽起來高大尚實則是為了高收費,要麼純屬于誤導甚至欺瞞百姓,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
2.盡可能不要夫妻共立遺囑。
有些家庭,老兩口會書寫一份遺囑,随後簽上兩個人的名字。
這種形式與上述六種形式均不契合。因為一份遺囑僅能代表一個人、代表遺囑人的個人意願。關于夫妻共立遺囑是存在争議的,雖然有過解釋說“不得以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否定夫妻共立遺囑的效力”,但是并不代表對這種形式扶正、認可。
夫妻共立遺囑,總歸是有風險的。風險,不要去冒為好。
3.任何一種書面形式的遺囑,均無可用捺印替代簽名的規定。
自己具備書寫能力,還可以書寫、簽名。但萬一文盲、手抖,不具備書寫能力怎麼辦?有些人說了:我就是因為寫不了字才作的代書,法律又規定必須得本人簽名,這不是自相矛盾麼?
關于此類情況,捺印能否替代手寫簽名,沒有明文法律規定。因為從常理上,捺印的難度要遠小于簽名,反過來理解就是:遺囑人在非情願的情況下,“被捺印”要比手寫簽名來得更容易。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确實有一些可用捺印代替的做法:保留好指紋樣本,通過其他證據證明捺印行為确實為遺囑人自願作出——即代表了遺囑出于遺囑人真實意願。
所以,如果按照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對于無法自行書寫的遺囑人給出的建議有二:
遺囑如何訂立才有效?影響遺囑有效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條,是從遺囑形式的角度,給出了有效性的必要條件。
有關其他影響遺囑有效性的因素,在後續法條中再行對應說明。
99%以上的家庭都會面臨繼承問題!請關注“一紙家書”頭條号,持續為您講述身邊的遺囑、繼承故事,為您系統講解遺囑、繼承專業知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