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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檢察建議書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6 10:26:20

金融監管檢察建議書(金融檢察微課堂)1

網絡薦股“割韭菜”一再上演“殺豬盤”,為非法平台提供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也難逃責任。

“隻有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流轉,被騙走的錢才能‘安全’進入騙子口袋,所以說,第三方支付機構掌握‘殺豬盤’的命脈,一點也不誇張。”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說。

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員工納某、顧某與張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為張某、周某二人運營的“杭州衆銀”平台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

但是,“杭州衆銀”是個虛假的股票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平台自由買賣股票,可實際上,該平台并沒有接入到真實的證券市場,資金也沒有進入正規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而是直接轉入了騙子的私人賬戶。這意味着投資者從平台充值購買“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數騙空的命運。

審批開戶,需要商戶通過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形式審查及富某支付總公司的實質審查,明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杭州衆銀”平台為何能通過審查?原來,在審核環節,納某、顧某“自願”對“杭州衆銀”平台從事的非法證券業務視而不見,讓平台“一路綠燈”。

之後,納某、顧某頻繁接到“杭州衆銀”平台用戶投訴,可他們依然對平台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置之不理,并将投訴内容流轉到“杭州衆銀”平台,讓其“自行消化”,最終造成用戶的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富某支付共為“杭州衆銀”在内的8家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平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納某、顧某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最終,被告人納某、顧某被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說法

第三方支付是一種資金的托管代付。它在買家和賣家之間建立起中立的支付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代收代付,促進交易的完成。本案中,被告人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員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對他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缺乏認識,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

近年來,以炒股交流、投資理财為名,誘騙被害人進入虛假網上股票交易平台,再以“内幕消息”“名師薦股”為由伺機詐騙的“殺豬盤”頻頻出現。作為投資者,應當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舉報,全力配合執法部門予以打擊。同時,作為支付通道提供方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嚴把審核、監管關,不做非法證券業務平台的幫兇。(檢察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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