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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雇傭關系是簽了合同生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14:16:24

勞動雇傭關系是簽了合同生效嗎?案情簡介:2018年8月鄭州某造紙設備有限公司聘請蘇某擔任銷售人員,雙方于2018年8月24日簽訂銷售協議,約定蘇某月工資為8000元,并約定銷售提成蘇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長期在國外出差,為公司簽訂了多份銷售合同,給公司創造了可觀的利潤2020年初蘇某因疫情原因無法再出國工作,公司以疫情造成公司效益不好為由拖欠蘇某報酬,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雇傭關系是簽了合同生效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雇傭關系是簽了合同生效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雇傭協議)1

勞動雇傭關系是簽了合同生效嗎

案情簡介:2018年8月鄭州某造紙設備有限公司聘請蘇某擔任銷售人員,雙方于2018年8月24日簽訂銷售協議,約定蘇某月工資為8000元,并約定銷售提成。蘇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長期在國外出差,為公司簽訂了多份銷售合同,給公司創造了可觀的利潤。2020年初蘇某因疫情原因無法再出國工作,公司以疫情造成公司效益不好為由拖欠蘇某報酬。

申請人請求:依法裁決鄭州某造紙設備有限公司向蘇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76000元、拖欠工資118000元、補繳社會保險金26601.92元、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0元、賠償金48000元、銷售提成241640元。

本案争議焦點:一、國外銷售總代理是屬于公司外聘員工還是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職工?

二、身為銷售總代理,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2018年8月24日該公司與蘇某簽訂的書面銷售協議,該協議中包含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基本制度、勞動者的名字、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内容及工資待遇等内容,明确顯示有蘇某的月工資字樣,并有被申請人法人審批簽字确認,該協議的内容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核心要件,因此仲裁庭認可蘇某與該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之間确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9年7月該公司與蘇某簽訂了一份新的合作協議,該協議中明确約定了蘇某是該公司東南亞市場銷售總代理,協議中約定該公司每月固定向蘇某支付基本費用8000元,雖然次8000元的名義為基本費用,與2018年雙方簽訂的銷售協議中顯示的月工資名目不同,但從協議内容中仍可以看到公司與蘇某之間既有隸屬性關系,又有依附性關系。兩份協議的其他内容基本相同。

仲裁庭經過評議認為2019年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僅僅是公司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系換湯不換藥的規避責任行為,因此仲裁庭認為該協議同樣是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并非像公司所稱雙方關系已發生實質性變化。

啟示與思考:

用工成本是用人單位的主要成本之一,因此,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和用工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簽訂合作協議、勞務協議、商業協議、雇傭協議等等,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承擔工傷責任、支付經濟補償等法律義務,這樣确實節約了用工,減少了法律風險。

名義上是勞務協議、合作協議、商業協議等,實際上卻履行者勞動關系的内容,這樣做真的可以節約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嗎?

在實際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相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協議、銷售協議、雇傭協議等,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其他法律關系,不是僅從簽訂協議的名稱來認定的,還要看實際履行的内容。

就像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是合作協議,但是實際上履行的卻是勞動關系的内容,協議中明确約定了勞動者執行公司的銷售政策和制度,隻能銷售該公司的制漿設備,公司定期發放報酬,根據銷售情況發放提成,公司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内容安排、紀律管理及各項監督。這種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已經形成并履行。

簽訂了名義上的合作協議、勞務協議、雇傭協議等,一旦被認定存在的是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仍需承擔勞動關系的法律義務,例如繳納社保、承擔工傷賠償、支付經濟補償等,還有一項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就像本案中的用人單位一樣,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所以,簽訂合作協議、雇傭協議等方式,掩蓋事實上的存在勞動關系,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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