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友私信咨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問題,現統一回複如後。按照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根據充分細緻的市場調研,結合自身資産資源區位優勢,可以依法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在章程中記載業務範圍,提交設立大會或者成員大會讨論通過,并經市場監管局審核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設立登記審核表
一是開展農資統供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開展農業生産資料的購買使用,為其成員統一購買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因為集中統一采購量大,在與大中型農資企業談判中居于有利地位,能夠得到重視,得到最為優惠的批發價格,同時确保農業投入品質量。
二是開展農産品産加銷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開展農産品的生産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糧油、水果蔬菜、中藥材等種植、畜牧水産養殖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本分,是合作初心,農民專業合作社首先是生産的合作。具備條件的合作社在生産合作的基礎上,可以開展市場營銷、産地初加工、物流運輸、冷藏保鮮等服務,延長産業鍊條,增加産品附加值。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備案審核表
三是開展休閑旅遊觀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開展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是開展信息技術服務。與農業生産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可以開展農機、植保、水利等服務。
注意:一是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從事金融業務,不得搞非法集資。二是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諸如“種子生産經營”、“種畜禽生産經營”等經營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經營項目核定業務範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還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标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範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