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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始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5 21:08:49

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始末?問津記者 伊健 文并攝俗話說:買賣不成仁義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因買賣不成而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有些甚至會對簿公堂這不,祁向東、祁相剛兄弟倆就被昔日的合作夥伴告上了法庭,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始末?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始末(葫蘆僧亂判葫蘆案)1

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始末

問津記者 伊健 文并攝

俗話說:買賣不成仁義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因買賣不成而引發的糾紛并不少見,有些甚至會對簿公堂。這不,祁向東、祁相剛兄弟倆就被昔日的合作夥伴告上了法庭。

兄弟倆稀裡糊塗地當上了被告,直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執行判決時,二人才知道有一個訴訟在,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進一步了解情況後祁向東發現,下發到他們手中的判決書與法院存檔的判決書竟是兩個版本⋯⋯

他認為這是現實版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但葫蘆裡究竟賣的是什麼藥?他至今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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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友好合作到不歡而散

事情的起因還得從2007 年講起。

當年,祁向東以個人名義在本市北辰區雙口鎮承包了約2.3公頃土地,訂立了30年的租賃合同,他計劃在這片土地上投資建設9棟廠房用來出租。

2009年底,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商人白某某找到祁向東,洽談租賃廠房,準備在此從事泡沫塑料闆生意。“白某某的叔叔是我公司的項目經理,我們之間私交很好。”祁向東介紹。基于當時廠房地理環境較偏僻、出租狀況人氣不佳、人情關系存在等因素,祁向東給出一個“友情價”。雙方談妥後便訂立了《承包協議書》,白某某所在的河北南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其中兩間廠房,承包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年的承包經營費為18萬元。此後雙方的合作一直友好地推進,白某某客氣地稱呼祁向東為“叔”,祁向東也盡己所能給他提供工作便利。

園區裡的入駐企業越來越多,用電問題突顯。作為廠房出租方,祁向東向電力公司申請了一台315千瓦變壓器。有了它之後,不僅各家企業用電問題得到解決,電費也比過去有所降低,周邊環境在改善,園區内的五六家企業找到了安身之所。

“棘手的問題一一解決,我就安排胞兄祁相剛幫忙打理這一園區。”祁向東将注意力轉移到其他生意上,但令兄弟倆沒想到的是,接下來與白某某産生的糾紛就出在電的使用上,而這也成為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關系土崩瓦解的關鍵。

2012年11月,雙方沒能走到合同的終止期,提前解除了合作關系。對于這次解約,雙方的态度存在明顯差異。祁向東一方認為:合則留不合則去,白某某企業經營不善是其不再租用廠房的直接原因,完成物資交接手續後即可解約;而白某某一方則認為,祁向東在合同中有關水、電供應的承諾未能完全履行,損害了企業的權益⋯⋯直到此時,雙方表面上依舊和和氣氣,背後卻是暗中較勁,面和心不和成為彼此的心結。2012年11月14日,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這也是他們最後一次見面,此後再無往來。騰下來的廠房又在尋求新的商家,一切回歸平和,但祁向東不知道平靜的水面下卻是暗流湧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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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判決讓他大吃一驚

2015年1月,祁向東、祁相剛接到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的通知,他們居住的房屋被查封了,這個消息讓他們頗感詫異。“如今通信詐騙案件高發,這會不會是騙子假借公、檢、法機關的名義謀财啊?”祁向東如此認為。為了獲知權威的消息,他來到河西區法院查詢,沒想到,這不是通信詐騙,自己和哥哥真攤上官司了。原審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人民法院将判決書寄送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由河西區法院代為執行。

自己因何當上了被告?因何輸掉了官司?又因何被查封房産?細讀這份判決書,祁向東一一尋找答案,他終于意識到2012 年末的那場糾紛并沒有結束,白某某一紙訴狀将祁姓兄弟一并告到了法院。為什麼自己連出庭的通知都沒拿到手?法院什麼時候審判的案件?大城縣法院判案的依據又是什麼?祁向東眼前全是問号,但大城縣法院給出的判決卻是個大大的驚歎号:被告祁向東向原告河北南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各項款項及違約金共計47 萬元,祁相剛因是祁向東履行協議的保證人,一并承擔保證責任。

問号未能破解,祁向東對法院如此判決感到困惑。47 萬元中有19.5 萬元是他認同的,他解釋說:“當時白某某有重大項目上馬,需要獨立使用一台315千瓦變壓器,我們商談的結果是:白某某自行申請安裝,費用自理;待合同到期時,安裝成本19.5 萬元我支付給他,變壓器歸我所有,後來合同提前終止,但這筆錢他也沒再向我要,我的确是欠他的。”

讓祁向東難以理解的是,廠房所在地在天津市北辰區,而他們兄弟倆長期居住在天津市河西區,為何審判法院是河北省大城縣法院?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審理案件,流程履行了嗎?若是因為地址不明導緻訴訟文書未能送達,那麼執行判決時為何就能精準地找到本人呢?一波疑問未破解,又一波疑問接踵而至。

“生意上有糾紛去法院告我,無可厚非,我也完全能夠接受。我無法接受的是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就拿着一份判決書封我房産。”對于這份判決書,祁姓兄弟二人表示不服判決。作為執行判決單位,河西區法院在詳細了解了當事人的疑惑後,并沒有貿然行事,該判決至今也沒有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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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竟有兩個版本

為了破解自己的諸多疑問,祁向東找到了律師,并7次往返大城縣了解情況,3次前往廊坊市申訴,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他依舊等待着案件能夠向前推進。他通過律師,在大城縣法院檔案室裡提取到審判卷宗,通過閱卷有些疑問找到了答案,而一些新的疑問又出現了。祁向東形容自己的狀态時說:“當‘好奇心’得到了滿足,我總覺得自己的腦門上懸着塊闆磚,随時都有落下來砸到自己的可能。”

祁向東認為,異地立案正是白某某赢得訴訟的重要手段。他需要探清:大城縣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區,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北辰區,本無管轄權的大城縣法院為何能夠讓這起訴訟得以立案?祁向東在一份手寫的《補充文件》中找到了答案,文末一條寫明:雙方發生糾紛時自願約定由大城縣人民法院裁定處理。

祁向東認為河北省大城縣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伊健攝

對于這份文件,祁向東認為它是僞證,并表示自己根本沒有簽署過。《民事訴訟法》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明确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如果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難,可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和複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而包括這份文件在内的多份“疑似僞證”,在大城縣法院的卷宗中留存的都是複印件。“所以我請原告出具相關書證的原件,我們通過司法機關進行筆迹鑒定。”祁向東相信真相能夠通過司法鑒定而水落石出。

訴訟文本送達過程同樣存在争議。

記者看到,大城縣法院曾通過EMS 快遞向祁相剛發送過訴訟文本,地址标注是天津市奧拓冷暖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區雙口勞教所院内,信件因無人查收被退回了。于是法院就在《檢察日報》上以分類信息的形式公告送達,判決同樣也是以分類信息的方式發布。看似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流程,可祁向東依舊覺得事情蹊跷。

在卷宗中,法院留存的快遞單隻有一份,他們隻郵寄送達給被告之一祁相剛,無法提供與另一名被告祁向東有過聯系的證據,在此情形下對二人采取公告形式送達,并在此情況下進行了缺席審判和判決。

随着調查的深入,還讓祁向東深感意外的是,同一個編号的判決書,法院存檔件與申請執行件卻是兩個不同版本。

這份編号為(2013)大民初字第211 号民事判決書中,在判決一項中有兩條:第一,被告祈(記者注:原文如此)向東向原告河北南洋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各項款項違約金共計470000 元,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内履行。第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但判決書到達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在異地執行時卻多出一條:判決被告人祁相剛承擔連帶責任。

“大城縣法院這麼做,傷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我究竟相信哪個版本?”祁向東陷入茫然。他究竟該相信哪個版本?他找到大城縣法院負責該案的審判長于俊營,于俊營不予接待;找到審判員王學燕,王學燕對此不予回應;而想見院長,同樣也未能如願。

後記

祁向東2015年9月向當地檢察院提請抗訴,大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已依法報請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現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正在辦理當中。雖然查封房産的判決至今沒有被執行,但祁向東住在家中的每一天都提心吊膽,畢竟懸而未決的案件一直在眼前搖擺着。他從2015年1月後多了一個習慣,書包裡一直放着印台,隻要自己的名字落在紙上,旁邊一定留下自己的手印。

問津編輯 田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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