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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8 21:37:23

為加強對昆明市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登記管理,規範電動自行車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8月23号,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

騎車上路别忘了戴頭盔

《通告》涉及的電動自行車包括超标電動車和新國标電動車兩種,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新國标電動車實施之後,昆明市已經沒有電動自行車的生産企業。現在昆明市轄區範圍内包括各縣區,共有電動車39個品牌,34家總代理,792家門店。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在180多萬輛,其中120多萬輛是超标電動車。在發布的《通告》中明确,禁止生産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等相關産品,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違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查處。在今年的3月,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了電動自行車銷售源頭專項整治工作。

昆明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昆明三部門發通告)1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證監督管理處處長 孟奇:“我們可以很負責任地說,銷售源頭沒有超标電動車銷售了,因為超标電動車不能上牌,但是現在出現的情況是改裝環節不發生在銷售之前,往往是買完電動車落完戶之後把電池更換了。”

昆明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昆明三部門發通告)2

電動車更改了關鍵元器件之後,就不匹配設計要求,造成車輛使用壽命減短、危險系數增加。而針對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存在違法行為的,交警部門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昆明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昆明三部門發通告)3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管理處副處長 段利敏:“公安交管部門在路面管理的過程中,也會加大拼改裝車輛上路行駛的查處力度,如果被公安機關查到的,在我們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我們會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後續的處理。”

《通告》還指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應同向、整齊、有序停放在規定區域。對不按規定停放區域停放的共享助力車,通知運營企業2小時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門将予以清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騎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各運營企業應當為共享助力車配備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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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管理處副處長 段利敏:“現在我們更多的是一種倡導,待後續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完善之後,公安交管部門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這一方面的管理,提倡大家戴頭盔更多的是出于對安全的考慮,從事故發生以後的後果來說,戴頭盔肯定是要比不戴頭盔更好。”

去年,美團共享單車就為共享助力車配備了頭盔,城管部門也将在後續的工作中不斷推進這項工作。

昆明關于電動車的最新規定(昆明三部門發通告)5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處副處長 金重根:“有的頭盔可能被人拿回去了或者是出現損壞了,有的時候損壞的量比較大,可能企業承擔不起這個損失,下一步我們也會積極想措施,我們逐步會把頭盔配上,出于安全考慮也好,還是出于運維管理的需要。”

在管理超标電動自行車方面,超标電動自行車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實施"的方式,到2023年4月15号全面禁止超标電動自行車在昆明市轄區内道路行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接受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的同時,還會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行為進行曝光和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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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文↓↓↓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登記管理,規範電動自行車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衆生命及财産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為能源的電動機作為動力裝置驅動,并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 )國家标準規定的非機動車。以及超過前述規定的國家标準但不符合電動輕便摩托車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即超标電動自行車。

二、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等相關産品;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三、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标志的區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齊、有序。

五、對不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内投放和未同向依次擺放的共享助力車,經通知運營企業2小時内未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門将予以清理。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騎乘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七、各運營企業應當為共享助力車配備安全頭盔。在街面運營未懸挂牌照和未配備頭盔的共享助力車,由城市管理部門對車輛進行清理。

八、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不得發生超載、超員、超速、醉酒駕駛、載客營運、闖紅燈、逆向行駛、駛入機動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服從交通警察及勤務輔助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

九、依據《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及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要求,對超标電動自行車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實施”的方式,至2023年4月15日全面禁止超标電動自行車在昆明市轄區内道路行駛。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同時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行為予以曝光,并向所在社區、單位、公司、企業進行抄告;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同步抄送市、縣(市)區文明辦,納入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村鎮創建考核及動态管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記者:尹枞杉 郭挺

來源: YNTV2都市條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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