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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調崗調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03:19:30

合理調崗調薪? 根據多項調查顯示,很多勞動糾紛的起因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對職工調崗調薪職工主張變更勞動合同須協商一緻,用人單位認為這是用工自主權的表現用人單位依法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的情況隻有以下四種:,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合理調崗調薪?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理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調崗調薪之探讨)1

合理調崗調薪

根據多項調查顯示,很多勞動糾紛的起因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對職工調崗調薪。職工主張變更勞動合同須協商一緻,用人單位認為這是用工自主權的表現。用人單位依法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的情況隻有以下四種:

1.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協商一緻,變更勞動合同,可以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情況或社會情況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也發生變化,用人單位與職工在按照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将會造成雙方或其中一方巨大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協商後,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崗調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範疇)。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内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後,職工就應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職工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确認的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調崗。

3、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職工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調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緻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調崗。

用人單位在調崗的同時調薪,往往引發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矛盾,發生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在調崗的同時謹慎調薪,否則将面臨仲裁訴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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