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你莫屬履曆造假要求年薪百萬?[閩南網] 在電視求職節目中,楊斯涵和一家公司達成聘用意向,公司開出13000元的底薪給予楊斯涵銷售運營總監助理的職位,公司随後給楊斯涵發了入職通知的電子郵件,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非你莫屬履曆造假要求年薪百萬?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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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視求職節目中,楊斯涵和一家公司達成聘用意向,公司開出13000元的底薪給予楊斯涵銷售運營總監助理的職位,公司随後給楊斯涵發了入職通知的電子郵件。
可楊斯涵提前到公司去辦入職體檢時,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稱工資有變動,底薪變為4000元,通過自己努力最後月收入能達到13000元。
楊斯涵拒絕接受這樣的變動,因為在電視節目裡給出的13000元應該是每個月的底薪,并不是綜合月收入。
欄目組協調後稱楊斯涵可以正常入職,但楊斯涵拒絕了:這樣的公司不能再相信。
電視節目中應聘成功 底薪13000元
楊斯涵是沈陽理工大學機械工程碩士,今年3月份畢業。去年得知某衛視一檔節目以現場招聘的形式面試并聘用求職者,楊斯涵報名參加節目的選拔。
在“20170611期”的節目中,主持人介紹楊斯涵上台,楊斯涵介紹了自己獲得過的獎項,如國家級獎學金、全國3D動力設計大賽龍鼎獎等;還主要展示了學習能力、科研能力和組織能力。由于是機械工程碩士,所以楊斯涵當時主要想應聘研發崗,但是由于當天企業招研發崗位的少,楊斯涵就隻能展示社會實踐能力,比如銷售技巧和應對服務人員的解決辦法。在第一輪投票中,一共12盞燈,楊斯涵獲得了11盞燈,順利過關;第二輪面試官随機考察銷售能力,讓楊斯涵現場推銷面膜,由于楊斯涵的出色表現,最後有3家企業為她留燈,暴風影音公司還為楊斯涵爆燈了(直接聘用),當時暴風影音給出的底薪是14000元,火星時代給的底薪是13000元。
楊斯涵最後選擇火星時代公司,楊斯涵說:“我被火星時代公司老總王琦當時為人師表的感覺和親和力打動了,就覺得他是一個信任我的老闆,同時也是我值得去努力奮鬥的動力。”
尚未到公司入職 底薪變動為4000元
電視節目錄制結束後,雙方約定入職時間為2018年4月9日,楊斯涵是2018年3月份畢業,火星時代公司在2017年5月19日就給楊斯涵發了入職通知電子郵件。
今年3月16日,楊斯涵提前去了北京,到火星時代公司附近找房子準備入職後租住,同時做一下公司人力資源部要求的入職體檢。
到公司取體檢表時,楊斯涵被人力總監張岚叫去談話,“張岚說我的薪水有變動,底薪變為4000元,通過自己的努力,最後月收入肯定能達到13000元”。
楊斯涵說,聽到這個整個人都崩潰了,千裡迢迢來到北京竟是這樣的結果,“我堅決不同意,因為在電視節目上給出的13000元是每個月的底薪,并不是加上業績提成等的綜合收入,這些事兒主持人早就在節目上談論過。如果我要找一個底薪4000元的工作,還用得着費那麼大力氣到電視招聘節目上找嗎?張岚說她要确認一下,結果第二天接到火星時代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說讓我去找别的工作,不用入職了”。
楊斯涵聽到這個結果很不理解,“我問公司老總王琦知道這事嗎?人力資源部的人說張岚已經和王總溝通過不需要我入職了,我問為什麼違約、為什麼拒絕我入職,她們也不說”。
楊斯涵因為在2017年5月就收到了火星時代公司的入職通知,後來她拒絕了兩家企業發出的入職簽約邀請。尤其是錯過了去年的校園秋季招聘會。
節目組:13000元是無責底薪、固定薪酬
“我找節目組溝通,節目組說兩三天給答複,可是在那之後就不搭理我了,微信不回,語音拒接,有截圖為證!”楊斯涵找節目組維權無果,向遼沈晚報進行了投訴,并把求職經曆和遇到的問題發到了網上。
“第二天我就接到了節目組企業端溝通人的電話,并加了微信。可是節目組給出的結果我不能接受,說是火星時代公司的王總此前一直不在國内,預計下周回北京到公司後,會安排好我的入職事宜,并說王總不知道底薪變動拒絕入職的事。”
昨日上午10時19分,記者撥打了火星時代公司人力資源部的電話,問及“楊斯涵上電視應聘你們給13000元工資的事兒”,話還沒說完,對方就挂斷了電話。
昨日下午2時45分許,火星時代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招聘的柳青打電話讓楊斯涵按郵件通知的時間4月9日正常入職,“薪水和電視節目中給出的是一緻的”。楊斯涵追問:“為什麼之前發生了底薪變動,我不同意,又通知我不用入職了的事?我拒絕這樣的入職,要求公司對我進行賠償。”柳青說,其他過程她不太清楚。
昨日下午5時35分許,楊斯涵和節目組企業端溝通人确認“電視節目裡招聘企業給出的13000元是底薪而不是綜合收入”,在楊斯涵提供的電話錄音中,該節目組企業端溝通人明确回複稱“13000元是無責任底薪,固定薪酬就是13000元”。
律師說法:電視節目裡的聘用承諾具有什麼效力?
遼甯睿智律師事務所劉荟傑律師認為,公開播出的電視節目裡作出的“同意錄用及13000元”的意思表示是“要約”,火星時代公司作出了口頭要約,如果求職者因該要約支出了費用,并喪失了其他締約機會,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求職者損失。
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記者 吉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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