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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跟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20:40:14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别!

老闆想通過多開個小公司來節稅,但是公司形式那麼多,他不知道開什麼樣的才好。

于是,跑過來問我意見。可算是問對人了!我最近剛好研究了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别。

一、個體戶、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定義

個體戶:按照《民法通則》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産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 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跟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别(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别)1

二、個體戶、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别

三者之間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不同。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隻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态,屬于自然人企業範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出資人不同。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隻能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第三,承擔責任的财産範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以其所有的全部财産承擔責任。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當然,無論是以個人财産還是家庭财産承擔責任,都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産工具。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在企業設立登記時,就明确以家庭共有财産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

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設立,并受其調整。

第五,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松,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

其次是所得稅不同。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隻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增值稅方面,三者均要繳納增值稅,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按估算的銷售額,予以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有限責任公司則要求企業自己申報的收入來交稅,有收入就交沒有就不交。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收入不超過9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一人有限公司跟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别(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别)2

三、個體戶、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個體工商戶

優點:

登記手續較簡單,費用少,經營起來相對靈活。

缺點:

1、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轉讓。

2、不能開分店,因為一個個體戶隻能有一個經營場所,一個人隻能注冊一家個體戶。

3、沒有股份之說,更沒有投資人願意合夥投資一個個體戶。

個人獨資企業

優點:

1、創立容易。不需要與他人協商,注冊資本少。

2、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例如,政府對其監管較少,對其規模也沒什麼限制,企業内部協調比較容易。

3、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缺點:

1、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時企業的損失會超過業主最初對企業的投資,需要用個人其他财産償債;

2、企業的存續年限受制于業主的壽命;

3、難以從外部獲得大量資金用于經營。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優點:

1、降低投資的風險:其最能吸引投資人之處就是使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使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2、提高了公司的競争力,一人做大股東,兼董事長、兼總經理、兼财務總監,這樣既可以避免諸如股東之間意見不一緻、債務糾紛等問題,另一方面在經營理念、運行機制上更加靈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東會議、董事會議執行的繁瑣程序。可以使股東直接參加公司業務經營,靈活迅速做出決策。

缺點:

1、對債權人保護不利。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股本單一的特點,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資者。當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公司的唯一股東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過轉移财産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達到保護自己的利益。

其次,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與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價格與價值相偏離,以低價轉讓公司的财産或以高價收購股東的商品或服務。

三是一人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願來決定付給自己的報酬。在缺乏監督機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慢慢地侵蝕公司的财産,并利用有限責任的追索權限制,使債權得不到全數清償,直接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是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股東可用投資和擔保的名義将公司的資産轉移,而公司的相對人往往無法掌握投資擔保相對方的真實情況,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逃避侵權責任。

在一人有限公司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或損害公司員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情形。而公司的财産相比巨額賠償就很有限了,在有限責任原則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3、需要每年提供審計報告。

因為一人公司沒有其他股東利益牽制,要提高公司會計報表的公信力,就必須将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報表作為法定内容,以便政府監管。凡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公司提供年度會計報表的,公司都必須提供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如工商年檢、稅務部門納稅申報、銀行貸款等。故《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三者的區别還是比較明顯。

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尤為突出。所以需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适的企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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