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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賠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7 23:34:41

打籃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賠嗎?四個未成年人在小區門口玩耍籃球時,籃球滾到路上被一輛電動自行車輪子撞上,離奇的是籃球又反彈砸中騎車人,緻其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面對傷者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近3萬元的費用賠償,四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生巨大分歧這起事故的責任賠償問題如何劃分的?近日,記者從南京司法局獲悉,經過精心調解,糾紛已經圓滿解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打籃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賠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打籃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賠嗎(四個孩子路邊玩籃球引發事故)1

打籃球有小孩撞倒了要賠嗎

四個未成年人在小區門口玩耍籃球時,籃球滾到路上被一輛電動自行車輪子撞上,離奇的是籃球又反彈砸中騎車人,緻其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面對傷者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近3萬元的費用賠償,四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生巨大分歧。這起事故的責任賠償問題如何劃分的?近日,記者從南京司法局獲悉,經過精心調解,糾紛已經圓滿解決。

飛來籃球砸倒騎車人

2021年9月7日晚,女子王某下班駕駛電動車途經南京仙林某小區銀行門口時,小李、小曹、小張、小陳四個未成年人正在玩耍籃球。不料,籃球突然不受他們控制滾落到正在非機動車道王某駕駛的電動車前輪上。“嘭”的一聲,王某被反彈回的籃球擊倒在地,眼前一片漆黑。等回過神時,她已經躺在醫院的急診室中。經診斷,王某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側枕部血腫、頭皮裂傷,醫生進行了縫合治療。該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由四個未成年人承擔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事故發生後,王某要求對方承擔在治療過程中産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電動車車損、後期疤痕修複等費用共計29600元。四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則對王某提出的賠償請求和由誰來賠償發生巨大分歧,雙方共同申請調解。

賠償多少引發争議

調解當天王某和小李的監護人李某、小陳的家長顧某均到場。雙方剛進調解室就橫眉冷對,相互謾罵。王某态度及其強硬,要求必須賠償自己提出的全部損失,少一分都不讓。調解員在安撫雙方情緒後,告知各方當事人調解程序、事項以及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後,調解正式開始。

調解員了解到雙方争議的焦點一是王某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以及後期的疤痕修複費用。王某在某廠流水線做操作工,日工資330元,因家庭困難,公司特例給她工資日結。由于受傷後無法工作,請病假将近1個月,斷了生活來源。且目前傷口雖然愈合,卻很可能留下終身疤痕,這兩點造成了王某巨大的精神壓力;二是四個未成年人均參與了此次事件,針對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未成人中的哪一方來承擔?四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歧較大。李某和顧某說因小區内沒有可以活動的地方,隻好在小區門口帶孩子玩耍,誰也沒有想到小小一個籃球會造成這麼大的損失,後悔萬分。四戶如何分攤責任,衆口難調。

調解員聽完各方對事故情況的陳述後,通過分析,耐心講解每一個賠償依據。告知雙方申請人什麼是精神撫慰金以及申請精神撫慰金的條件;誤工費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最終王某放棄索賠精神撫慰金。雙方按照提交的各項證據證明材料,法院最新賠償标準及雙方提出的賠償請求,調解員給出賠償方案:醫療費:4620元、24天的誤工費7920元(雙方合意)、7天的護理費860元、15天的營養費300元、交通費600元(憑發票)、後期疤痕修複費7200元(醫院建議價格)、車損500元,合計22000元。

拍出球的家長主動承擔全部責任

四個未成年人誰來承擔賠償?調解員建議互諒、互讓。從籃球所有人是誰?将籃球拍落至非機動車道上的又是誰?監護人是否起到了監督作用?從這幾點出發考慮由誰來承擔?承擔多少?李某稱籃球是自己兒子小李帶來的,但把籃球拍落到非機動車道上的是顧某的女兒小陳。監護人李某和顧某承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監管不力,忽略了路邊玩耍籃球的安全隐患。顧某再三思量,自願承擔王某這次交通事故産生的全部損失賠償,明确表達無需小曹、小張、小李三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賠償。

經調解合意,小陳監護人顧某自願承擔全部事故損失賠償,一次性賠償王某22000元。在調解當場,顧某付清全部賠償金,對傷者王某口頭緻歉。至此,調解得以圓滿解決。

【律師點評】

江蘇天察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案。案涉當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因玩耍造成籃球滾落至非機動車道造成王某受傷,構成共同侵權,四人均實施了可能緻他人損害的危險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但無法判明實際緻害人是誰。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案涉當事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小陳的監護人願意承擔全部損失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本案受害方主張賠償項目、賠償标準及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且證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最後,在認定行為人過錯時,須根據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分析判斷。行為人系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尤其是學齡兒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下方能在道路上通行。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适用過失相抵原則,應考慮其監護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過錯大小。同時,也要考慮受害人的認知能力、判斷能力、教育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厘清并承擔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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