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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從王力宏離婚看“夫妻忠誠協議,出軌者淨身出戶”的效力
這兩天,王力宏、李靓蕾離婚的事兒讓吃瓜群衆大跌眼鏡,王力宏也可能會因此跌下神壇。
我們作為法律從業者,從這件事兒上可以分析一下“夫妻忠誠協議,出軌者淨身出戶”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效力?
1.含義
夫妻忠誠協議一般指協議中約定了夫妻雙方應當忠誠,這一點也在《民法典》第1043條中有規定。
出軌者淨身出戶一般指協議中約定了出軌一方在離婚時候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财産。
2.夫妻忠誠協議條款不能單獨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1043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3. 出軌者淨身出戶條款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
其實法律上沒有“淨身出戶”這個說法,因此雙方如果簽訂類似意思的協議,建議用“一方有過錯的,如婚内出軌,則該方自願放棄一切夫妻共同财産”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離婚時達不成協議的,則一般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以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為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4.簽訂協議把握3個原則
實踐中,協議有沒有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堅決把握3個原則:
一是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如約定出軌者光着身子遊街或浸豬籠等;
二是不能約定限制身份關系的條款,如約定出軌方不得再婚等;
三是不能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如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離婚,離婚便淨身出戶”等,此約定因違反“結婚、離婚自由”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綜上,如果婚前協議約定了“一方有過錯的,包括并不限于婚内出軌,則該方自願放棄一切夫妻共同财産”,則那該條款有效,如果離婚之時的協議約定了一方自願放棄一切财産,并且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那此條款有效。如果僅約定“夫妻應當忠實對方,任何一方不得違反,違反者淨身出戶”,則該約定并不一定有效,因為忠實義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以忠實義務為條件進而約定的分割财産條款,效力不定,需要有其他更多證據來輔助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斷,實踐中類似表述的協議條款判決不一。
故建議《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盡量用法言法語或委托專業人員起草更準确,也更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附李發文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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