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分
作者:厚大在線360導學師
适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适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适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隻是導緻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總則》第188條第2款: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适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3)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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