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票據是由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這幾個要素組成。彙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彙票的主債務人。此時,承兌人具體該承擔哪些責任呢?今天佰萬君就給大家講一下。
(一)承兌人承擔彙票到期付款的責任
在彙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彙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然而,彙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彙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
這裡佰萬君給各位票粉兒說一下:啥是票據義務,它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除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付款義務,是指票據第一義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承兌人作為彙票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據第一義務,即付款義務。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于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也就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隻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才可以以此為理由轉向其前手進行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這意味着承兌人即使未從出票人處獲得任何利益,也必須應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給付彙票金額。承兌作為一種票據行為,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隻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票據效力,不受彙票資金關系的影響。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頭背書而成為最後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于票據基礎關系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
(二)承兌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付款人一經承兌,必須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兌人到期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項票據權利———追索權。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兌人的拒絕付款,所以他會向其他彙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佰萬君認為,從票據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彙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彙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彙票承兌人是最終的清償義務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即使是清償了後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不存在資金關系;或者承兌人為銀行時,出票人賬戶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承兌人還應該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嗎?
佰萬君認為,應該就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的主體的不同而區别對待。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當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的主體是彙票出票人時,筆者認為,此時承兌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礎關系的兩個直接當事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因此,承兌人可以基于票據基礎關系對抗出票人,拒絕承擔清償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當權利主體是彙票的背書人、保證人或其他人時,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擔最終清償義務。因為,出票人與承兌人的資金關系,屬于二者的票據基礎關系,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所以,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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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以上就是今天我們所講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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