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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用工認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9 02:39:10

近年來,借助互聯網平台運營的企業(服務範圍包括叫車、代駕、外賣、快遞、家政等)和勞動者的用工關系成為社會熱點。互聯網的發展确實導緻用工模糊化、零碎化,也直接導緻相應的勞務人員邊緣化。

網絡用工認定(網絡用工下代駕)1

2020年10月1日,甲方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乙方宋某(男,1993年6月生)簽訂《e代駕駕駛員合作協議》。協議載明:

(1)合作内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駕駛送車服務的信息,由乙方為客戶提供代理駕駛服務(下稱代駕服務)。乙方按照甲方對社會公布的各項收費标準收費并獲取服務收益,甲方從乙方預存的信息費中扣除相應費用,作為單方提供信息服務的費用。

(2)合作服務流程:①由甲方接受客戶預約後通知乙方服務内容,或客戶直接與乙方聯系。②乙方依據本協議執行“代理駕駛”的合作任務。

(3)收益分配與結算形式:①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駕服務信息,暫定按每次代駕實際收費的20%收取信息費用,扣稅後其餘部分為乙方所得。②(客戶)通過e代駕正規預約渠道預約乙方的,視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駕服務信息,甲方有權收取對應的信息費。③随着市場的變化以及競争的改變,甲方有權調整對乙方收取的信息費,其他特殊情況(下)信息費用的收取(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021年6月1日公司解除與宋某的合作協議。宋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會保險費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和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仲裁/訴訟請求。

網絡用工認定(網絡用工下代駕)2

我國法律實務中對于勞動關系的确認,主要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種。實質要件是指用人單位存在用工行為,即《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形式要件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法院以審查實質要件為主,審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審查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審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收集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可以收集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提交“工資條”、“招聘登記表”和“考勤記錄”等證據。

網絡用工認定(網絡用工下代駕)3

我們在工作中,一定要鑒别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哪種法律關系,收集證據,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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