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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會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6-16 18:30:02

哪些社會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對于哪些勞動者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如何繳納、怎樣補繳等一系列社保問題,《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确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由于認識上的誤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經常就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産生糾紛對此,以下3個案例評析分别對3類常見的錯誤認識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闡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當澄清認識,正确履行社保費用繳納義務,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哪些社會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哪些社會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辦理社會保險應當避免3個誤區)1

哪些社會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

對于哪些勞動者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如何繳納、怎樣補繳等一系列社保問題,《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确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由于認識上的誤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經常就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産生糾紛。對此,以下3個案例評析分别對3類常見的錯誤認識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闡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當澄清認識,正确履行社保費用繳納義務。

誤區1

員工可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

2021年12月,邱女士到公司應聘時發現有十多個競争對手。為獲取競争優勢并順利進入公司工作,她書面向公司承諾:自願放棄一切社會保險,無論在職期間還是離職之後均不要求公司為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此後,公司依此為據,沒有為她辦理任何社會保險繳納手續。

【點評】

邱女士自願放棄的承諾無效。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别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職工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單方承諾或約定均屬無效。因此,公司應當依法為邱女士補繳各項社保費用,否則,将繳納滞納金等處罰。

誤區2

單位對所有員工都須辦理社會保險

2022年3月,林先生年滿6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可是,公司認為林先生雖然年逾60歲,但他掌握多項專門技術且身體狀況不錯還能繼續提供勞動,于是,就返聘他繼續在原崗位從事原工作并享受原工資待遇。而林先生認為,既然他仍在公司上班,那就屬于公司員工,公司就應當為他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當他提出辦理社保繳納手續時,被公司拒絕。

【點評】

公司無需為林先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雖然用人單位具有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這裡的員工是受一定範圍限制的,并非針對所有員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人員雖在用人單位工作但無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一是不以就業為目的,尚未與學校脫離的實習生;二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三是具有正式工作,僅在空閑時間提供少量兼職服務的人員;四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返聘人員;五是同時參與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社保或在不同地區重複參保的員工。

本案中,林先生屬于退休返聘人員,盡管公司應當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但無需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了。

誤區3

清繳社保欠費也會“過期作廢”

方女士曾經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在職期間,公司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10月24日,即方女士離職整整3年時,她要求公司為她補繳相應期間養老保險費用。可是,公司稱補繳養老保險金有時間限制,不能想啥時間補繳就啥時間補繳,因其請求超過時效限制,已經“過期作廢”,故不同意其請求。

【點評】

公司“過期作廢”的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内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從表面上看,方女士的請求似乎因超過2年而“過期作廢”,其實不然。因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不再查處”,并等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不再收取”,更何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均未對清繳用人單位欠費設置追訴期限制。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号建議的答複中指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參保人員權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撐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負擔,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采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基金應收盡收。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由此來看,方女士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保費用,該請求不會“過期作廢”。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顔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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