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标文件規定,項目總負責人必須具有工程咨詢(投資)和勘察、設計、監理等一項或多項從業或執業資格;聯合體投标人,其牽頭單位必須具有工程咨詢和勘察、設計、監理等一項或多項單位資信或資質。這一做法合理嗎?
不合理。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總負責人是受咨詢服務單位委托對項目咨詢服務負總責的管理責任人,不是對咨詢成果文件質量和勘察、設計、監理活動負直接責任的專業技術責任人。工程咨詢和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資信或資質,是該單位承攬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相應專業業務的憑證,不是是否具有牽頭單位資格的證明。項目總負責人與專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牽頭單位與專業責任單位是在項目的角色及職責權限上對項目責任進行的分解,兩者分别屬于不同的管理範疇。項目總負責人、牽頭單位與對項目的組織領導相關,屬于委托事務管理;專業技術負責人、專業責任單位與項目對應的專業技術成果文件或活動質量管理相關,屬于委托專業技術管理。目前,對建設工程質量仍然實行單位資格和個人執業資格雙重管理。由單位對執業活動負總責,由執業人員對業務質量成果文件和執業活動質量負直接責任。在此分享伊老師提供的下載造價信息期刊掃描件方法,以後用造價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國建材通 ” 即可下載造價信息掃描件電子版,急需造價信息又沒辦法拿到可以先下載用着。
《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9号)第十四條規定:“咨詢成果文件上應當加蓋工程咨詢單位公章和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工程咨詢單位對咨詢質量負總責。主持該咨詢業務的人員對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内容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九條規定:“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第十九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号)第三條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盡管要求項目牽頭單位具有一項或多項單位專業資質、項目總負責人具有專業技術執業資格,有利于業務承擔和專業工作實施,但後者并非前者的必備條件(有後者才能承擔前者),而隻是必要條件(有後者可能更好,但沒有前者,後者依然可以實施)。即使某一單位或人員具有某一項或多項單位的專業資質或執業資格,也不一定能勝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所涵蓋的全部專業技術成果文件或活動質量管理。将必要條件設置為必備條件,就是《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項目向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四)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在建設工程領域,國家對勘察、設計、監理實行準入管理,即隻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質和專業技術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才能進入該行業從事勘察、設計、監理專業活動;對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專業技術資格準入管理,即取得相應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才能在其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但沒有法律制度要求明确從事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管理(非項目“代建制”)和項目牽頭單位必須具有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某一項或多項專業技術單位資質。相反,《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号)還提倡在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階段會同具備相應資格的服務機構聯合提供,在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階段,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聯合實施。相應資格也沒有明确僅僅指工程咨詢(投資)和勘察、設計、監理等執業資格和資信或資質;咨詢單位則明确為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項目負責人則明确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類似工程經驗。牽頭單位及項目總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項目的組織與領導
,對委托項目業務負總責任;聯合體成員單位根據聯合體協議約定共同對項目業務委托人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号)規定:“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可由工程咨詢單位采取市場合作、委托專業服務等方式牽頭提供,或由其會同具備相應資格的服務機構聯合提供。牽頭提供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的機構,根據與委托方合同約定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提供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服務的,各合作方承擔相應責任……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應當充分發揮咨詢工程師(投資)的作用,鼓勵其作為綜合性咨詢項目負責人,提高統籌服務水平。”
“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應當由一家具有綜合能力的咨詢單位實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詢單位聯合實施。由多家咨詢單位聯合實施的,應當明确牽頭單位及各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全過程咨詢單位提供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托内容相适應的資質條件。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應對被委托單位的委托業務負總責。”“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對于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中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業務的負責人,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設計單位在民用建築中實施全過程咨詢的,要充分發揮建築師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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