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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認定的意義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01:17:44

“醉駕”一定構成犯罪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出罪路徑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認定的意義(一定構成犯罪嗎)1

醉駕問題自入刑以來就受到全社會廣泛的關注,醉駕入刑的十年裡,各類問題愈發凸顯,比如由于行政執法的松懈、全國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導緻醉駕案件一增再增,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居于刑事案件首位。

醉駕入刑以來,由于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飙升,且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于醉駕入刑标準的文件,或是全國各地省高院出台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一系列通知,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相應改變。醉駕在量刑方面的門檻不斷提高,适用緩刑率有所提升。醉駕入刑已有10年,這10年以來,關于醉駕的定罪量刑狀況也在不斷完善。從最初《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為危險駕駛罪”,沒有類似于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的描述,醉駕無情節之分,到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規定綜合考量行為人的醉酒程度、車輛行駛道路等情況予以定罪量刑。從立法上可以看出,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出罪情況不斷變化,且趨于寬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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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于2017年出台,該文件中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其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認罪悔罪以及造成實際損害等情況,準确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根據其關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量刑意見來看,醉駕行為不必一律入刑已在實務界中達成共識。并且,該意見也為醉駕行為出罪提供了合理依據。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根據“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狀況”等情形把握行為人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人身傷害性,以此達到出罪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為醉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提供了方向,醉駕行為的出罪具有法律文件的支撐。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認定的意義(一定構成犯罪嗎)3

那麼,究竟哪些醉駕情形不需要入刑呢?

“醉酒型”危險駕駛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原因最容易想到的便是《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但書”,《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論任何犯罪都需要判斷具體的情節輕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也有情節輕重的區别。如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80mg/100ml~90mg/100ml,在人煙稀少的道路上慢速行駛,在類似案例中完全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從而通過刑法典的第s十三條将其出罪。此外在2017年5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對危險駕駛罪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這從規範層面确定了“但書”在“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中的适用。“但書”是當前較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徑之一。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不斷在實踐中探索,其中最著名的屬浙江省瑞安市的“瑞安模式”。2017年瑞安市檢察院出台了《關于“醉駕”案件實行購買公益服務落實不起訴的意見》,明确規定由公益組織安排犯罪嫌疑人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并評估其表現,最終由瑞安市檢察院根據反饋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在全國首例适用以公益服務代罰的案件中,行為人張某醉駕(血液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并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行為人将傷者送醫治療,積極完成賠償,并且該男子自願完成了30小時的社區服務,最終檢察院對其适用了相對不起訴制度。該案件用公益服務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符合瑞安市檢察院規定的“以購買公益服務而獲得不起訴決定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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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态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緻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僞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甯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僞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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