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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月繳存額7月起調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21:51:47

6月30日,記者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根據《關于2020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開始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9年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上海公積金月繳存額7月起調整(上海自7月1日起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1

2020年度基數調整問答

一、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從什麼時間開始?

答: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2020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從7月1日開始。

二、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2020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7%(取整數值)。單位可以在上述比例範圍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5%(取整數值),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三、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确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9年月平均工資。2020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20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者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金額是多少?

答: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為各7%、6%、5%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分别為3922元、3362元、2802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為各5%、4%、3%、2%、1%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分别為2802元、2242元、1682元、1120元、560元。

六、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金額是多少?

答: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為各7%、6%、5%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分别為348元、298元、248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為各5%、4%、3%、2%、1%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分别為248元、198元、148元、100元、50元。

七、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号)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

(一)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八、單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是什麼?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号)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一)瀕臨破産、已停産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二)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後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标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後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九、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程序是什麼?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号)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讨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内部公示,向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管理部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區管理部應按規定将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的單位材料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後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審批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十、單位在基數調整時選擇确定繳存比例後,是否還可以再次申請重新調整繳存比例?

答:單位選擇确定本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并完成彙繳7月後,在同一繳存年度内不能更改,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調整繳存比例,但可以在下一個繳存年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十一、同一單位内是否可以選擇設定多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答:同一單位隻能選擇設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一緻。

十二、工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如何确定?

答: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後仍由單位安排工作崗位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仍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工傷後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繳存基數由職工每月享受的傷殘津貼标準代替工資收入計算。

十三、因疫情階段性緩繳的單位是否應當進行年度基數調整?

答:根據《關于本市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20〕1号)和《實施細則》(滬公積金〔2020〕13号),緩繳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企業已彙繳2月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期限為2020年3月至6月),緩繳期限屆滿後,企業應當恢複繳存。

因此,緩繳期限屆滿後,單位應當辦理年度基數調整,并從7月起正常彙繳。疫情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申請緩繳時填報的補繳時間和補繳方式完成補繳。有條件的緩繳企業也可以對緩繳期間住房公積金逐月繳存至6月後,再辦理年度基數調整。

十四、因疫情階段性緩繳的單位在緩繳期限屆滿後,是否可以繼續申請緩繳?

答:2020年6月30日後,企業不能繼續申請階段性緩繳。如果企業仍然生産經營困難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号)規定申請緩繳,具體參照問題八、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因疫情階段性緩繳的單位同時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在緩繳期限屆滿後是否可以繼續申請降低繳存比例?

答:因疫情階段性緩繳的單位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期滿後,因生産經營困難仍需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号)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具體參照問題七、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有哪些渠道?

答:2020年度基數調整采用網上調整為主的方式,包括上海住房公積金網基數調整專欄、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客戶端。20人以下無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還可以通過手機登陸基數調整專欄進行辦理。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2020年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實現“一網通辦”,單位也可以通過上海一網通辦“稅費申報”專欄辦理。為避免網絡擁堵,請單位合理錯峰辦理。不具備網絡條件的單位可以至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支行進行基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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